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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重庆一男子,信用卡透支7万。逾期4年未还,银行擅自从男子的工资卡内扣划存款。然而银行累计扣款7.6万余元后,却告知男子还欠7.4万余元。男子不服,认为银行无权从他的工资卡里扣除钱款,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一审银行败诉,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华阴市人民法院)

陈朗最近被“信用卡还款”这事儿,整的一个头两个大。

他愤怒至极,觉得银行凭什么连声招呼都不打,就从他的工资卡和社保卡里划钱。

银行这么操作,储户还怎么安心把钱存在它那儿。

六年前,陈朗因信用卡逾期未还,一直拖了两年,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陈朗偿还银行本息一共70458.2元。

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可当时陈朗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这样,一直拖了4年。

这4年时间,陈朗只要有余钱就往里还,自主还了33笔,一共16304元。

他清楚的知道,信用卡的滞纳金很可怕,只要到期一次性还不完,依旧是以全部钱款算利息的。

可他还是选择有点钱就往里还。

其实,陈朗还那1.6万,就像是往大海里扔颗石子,无济于事,说白了,白扔钱。

这4年时间,除了他自己主动还,银行还擅自从他的工资卡和社保卡里直接划钱,抵扣欠款。

陈朗真后悔当初把信用卡,工资卡和社保卡开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支行里。

信用卡开在了某银行的支行A,工资卡和社保卡开在了支行B。

这四年下来,他几乎没有见过自己的工资,日子过的捉襟见肘。

直到有一天,一件事儿让他终于爆发了。

一审判决,他需要向银行还款70458.2元,可4年的时间里,支行B从他的工资卡和社保卡里划走了76411.41元,最后还给他来短信提示说,他还欠74945.38元。

陈朗愤怒至极,合着支行B这4年从他的工资卡和社保卡里划走的全是利息和滞纳金,这简直比高利贷还黑。

更让他愤怒的是,工资卡不是他授权的还款银行卡,支行B无权扣划。

陈朗最终把某银行支行B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76481.41元及利息。

1、一审法院认为,支行A与陈朗的信用卡纠纷,已经通过司法解决。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任何单位不能擅自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如果支行B知道陈朗有工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它们应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解决,不能私自对陈朗的个人财产处理。

再者,支行A和支行B虽然都是该银行的分支机构,但在诉讼中是独立的两个主体,法院已经判决信用卡的权利主体是支行A,这个案子陈朗起诉的是支行B,所以两个案子的钱不能抵扣。

支行A把陈朗在支行B的存款扣取,用于冲抵信用卡欠款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陈朗在支行B的存款受损,支行B应赔偿郎某因此导致的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行B赔偿陈朗存款76411.41元及利息。

2、支行B不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陈朗签的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约定:“甲方(陈朗)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即银行)有权从甲方在某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所以,支行B从工资卡和社保卡划走存款,有法律依据,并不存在违约。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储蓄合同不是保管合同,储户交付给储蓄机构的存款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储蓄机构不应承担特定物的保管义务。

支行A扣划陈朗在支行B到存款,是为了冲抵他的信用卡欠款,没有给陈朗造成损失,所以陈朗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存在。

而陈朗的钱是被支行A扣的,支行B没有扣划,所以支行B不该承担扣划的违约责任。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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