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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常委会上发生的怪事

1995年8月1日,在山西省汾西县县委常委会议上,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该县曾因贪污问题被拘捕过的县乡镇局局长孟永明,居然被任命为汾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

真乃怪事奇事绝事也:常委会议上无一人对此提出异议,无一人保留意见,风平浪静,一致通过。

可是,一致同意的事,并不见得一帆风顺。

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临汾地区分院(以下简称临汾地区检察分院)得知孟永明有贪污前科时,便对这一任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临汾检察官办案老照片

闻听此讯,自认为大权在握、不可一世的汾西县县委书记郑泽生(副厅级)竟带了4名县级领导于1995年8月21日专程赶往临汾地区检察分院,力求尽可能“维护县委意见”。

一石激起千层浪。汾西县的广大干部、群众闻讯后,对这一任命议论纷纷,表示出极大的愤慨。

有的说,这是“扶邪气压正气,群众听了气炸肺”;有的说,这是“让腐败分子反腐败,越‘反’越腐败”。

其实,当地干部群众对孟永明以往的所做所为不仅早有所闻,而且看法颇多。

早在1989年,曾任县交通局副局长的孟永明,就因带头用公款吃喝,被《山西日报》以“穷县出了个吃局长”为题在头版予以曝光后而“名扬”三晋。

1989年11月,孟永明又因贪污问题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批准逮捕,关入汾西监狱。

汾西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5月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不得人心的贪污分子,从监狱出来后不久,身为县委书记的郑泽生就给此人定调子,说: “孟的问题要尽快研究,这个人很能干,还要用。”

根据这一基调,1990年8月,汾西县纪委作出给予孟永明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10月,孟永明被任命为该县工业局副局长;

1991年9月,又改任县乡镇局副局长,主持工作;1993年3月,升任县乡镇局局长兼焦炭公司经理。

可想而知,那时汾西县的干部群众是怎样的一种心态了。这次对孟永明的任命犹如给汾西县干部群众的伤口上又撒了把盐,憋气的胸腔里又灌了一锭铅。

面对汾西县干部群众对孟永明这一任命的强烈反响,以及鉴于临汾地区检察分院需请示地委和省检察院的答复的现实,郑泽生不得不同县委副书记、县长刘文贤商议。

汾西县委于1995年8月31日再次召开常委会,决定让孟永明任县计委主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二人竟推磨式地将计委主任调整为县委办主任,县委办主任调整为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局长调整为劳动局局长,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心机。

就在此时,中共山西省委、省纪委、省监委接到题为《共产党的奇耻大辱——贪污犯当上了反贪局长》的署名举报信。

时任省委书记的胡富国认为案情重大,作出严肃批示:孟永明的使用,绝非无缘无故,定有蹊跷,此事必须一查到底。

从此,一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战斗在汾西打响。

一举突破孟永明

为了不打草惊蛇,山西省纪委、监委对调查此案作了周密细致的部署,首先派出两名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以正常检查工作为名,赴汾西县进行暗中调查。

经明查暗调,基本摸清了这起“卖官”案的来龙去脉和主要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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