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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带入派出所数小时一事,湖南株洲县有关部门10月19日向记者通报了调查和处理结果。涉事的渌口派出所副所长赵明众系违规使用公权力,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

根据株洲县纪委监委调查,10月15日8点多左右,赵明众女儿在育红小学上学时,因迟到被班主任老师何某罚站。之后,赵明众以女儿被何某打耳光为由,安排渌口派出所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前往学校调查。8点48分左右,民警将何某带离小学。在去往派出所途中,株洲县110指挥中心接到赵明众妻子报警,内容是小孩在学校被老师打了耳光。

10月15日9点左右,何某被带入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的等候区。25分钟之后,何某被安排到派出所办公楼会议室,期间有辅警陪同。在会议室内,何某及其亲属、所在学校校长,与赵明众妻子就此事进行协商,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先后到场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解。何某承认让赵明众女儿罚站但否认打过耳光。通过对班级部分学生调查,当时无人看见何某打人,可能轻推赵明众女儿到讲台前罚站。

在会议室内,何某及其亲属向赵明众妻子道歉,表示学生如身体有伤害,愿意承担责任。后经医院检查,确认赵明众女儿身体没问题、脸上没有被打过的痕迹。10月15日14点11分,何某离开派出所,没有办理任何手续。10月16日下午,株洲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就干警的不妥行为向何某道歉。

被带离的何姓女教师在离开派出所后在微信工作群里感叹:“我不知道谁给了派出所副所长一个这样的权力?……我到底做错了什么!我从来没有因为孩子迟到而打过哪个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恳恳教书,为什么会受到一个这样的待遇。”

▲ 传女教师离开派出所后在微信工作群里发的感叹 (截图)

经调查,赵明众作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在处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权力。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回避规定,违规派警处理涉及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纠纷,且处置不当。株洲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赵明众记大过处分,由县公安局免去副所长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离公安系统。同时,对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网 评

对警权的滥用应当保持零容忍!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据报道,日前,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一名三年级女孩,因迟到被何姓女教师罚站数分钟。女孩父亲,株洲渌口派出所一副所长知悉情况后,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姓教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

何老师自述:“全程被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没给过一口水,一粒饭……从派出所出来的那一刻,泪水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从来没有因为孩子迟到,打过哪个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恳恳教书,为什么会受到这样的待遇。”

湖南株洲市株洲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10月18日下午回应媒体称,情况基本属实,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

同为教师,这则新闻让我感到本能的愤怒,继而是恐惧——我多次行使过教师的惩戒权,比如毙掉抄袭的论文,要求学生作业返工,训斥违规的学生,等等。有学生的家长也是警察,甚至还有重要部门的领导,如果这些学生向家长哭诉,不知我会不会也被限制自由?

许多小学的国学课会教授《三字经》,其中有一句:教不严,师之惰。我国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其实不只中国,世界各国也都承认教师合理的惩戒权。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和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普通法系甚至允许一定的教师体罚权。2006年英国《教育和检查法》允许老师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美国也有23个州的法律允许体罚。

当然,法律同时对体罚做出了详细的规范:比如,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用过并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体罚;实施体罚的老师必须考虑到孩子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等等。

学生迟到,老师让其罚站数分钟,这本是寻常小事。当然即便是小事,家长也可以有意见,但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的家校交流渠道进行反映,而不是像这位派出所副所长这样,公然利用公权力进行打击报复。如此毫无忌惮地滥用警权的行为,令人惊诧。

据报道,10月19日,有关部门经调查,确认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违规使用公权力,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事情至此,似乎给了涉事女教师一个公道,可以翻篇了。但且慢,这位副所长所为已不仅是违纪的问题,而更是涉嫌犯罪。如果参与抓人的同僚知情,则涉嫌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调查。

除此以外,滥用警权更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明确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重大损失。上述滥用公权力事件一则严重损害了警察形象,二则极大伤害了教师群体免于恐惧的自由,社会影响不可谓不恶劣。

这样的事情如果仅仅以“记大过”做了结,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而法律就是这样的界限,法治最核心的要义在于限制权力。

权力不加限制,不仅会败坏执法者的灵魂,也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阿克顿勋爵有句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因为习近平总书记的引用而为我们所熟知。这位思想史学家在考察历史时发现,“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伴随着暴虐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

而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准往往与其对权力的约束成正比。只有权力被关进了笼子,普罗大众才可能保持一种较高的道德水准。反过来,如果权力不受限制,则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将不可避免——权力成为人们唯一的崇拜,没有人会遵守规则,因为规则所能束缚的只有弱者。

在《潜规则》一书中,吴思提到“合法伤害权”的概念: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公器私用,拥权者在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在一个看门大爷都能将“合法伤害权”用到极致的社会里,道德水准当然谈不上,而和谐就更加遥不可及了。

人们总是倾向于崇拜强权,这是人性幽暗的一面。也正因为如此,法治对权力的约束才变得如此重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于公权力的滥用才必须保持零容忍。

孩子需要教育,权力需要约束。株洲“滥用警权事件”还不到翻篇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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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澎湃新闻

编辑:于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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