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广东珠海人社局发布《2023年第一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领指南》:
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35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25万/人;
中级职称人才补贴3.8万/人。
注:具体申领条件可查看文末的《指南》
珠海这一政策是从2019年6月开始执行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错过23年第一批申请的可以等下一批再申请。
根据官网显示每年有三批公示,去年11月,人社局公示2022年第三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共2353人拿到补贴。
目前,为了引进人才,广东多地放出高额补贴吸引各地人才前来发展。
惠州:7月7日起,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自2023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30万元安家补贴。
对首次晋升正高级、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的补助。具体如下:
东莞: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中级职称或一级证书6万元/人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在新修订的人才安居办法施行前,延期使用《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49号)。
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根据《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7号)和《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
东人社发〔2022〕18号文,综合补贴标准如下:
正高级职称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
中级职称6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6万元/人。
此外还有能力提升培养、见习补贴等,具体条件和申领方式可见:
http://dghrss.dg.gov.cn/zcfg/zyjsrc/content/post_3799746.html
东人社发〔2022〕17号文,综合补贴标准如下: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境外的学士学位)1万元/人;
初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1万元/人。
具体条件和申领方式可见:
http://dghrss.dg.gov.cn/zcfg/zyjsrc/content/post_3799897.html
汕头: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补贴!
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对新引进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以上人才,且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最长连续补助2年。
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技术晋升补贴。
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分别按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类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2500元、3500元、1万元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佛山: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
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江门:晋升为副高、正高职称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5万元的补贴
对在我市非公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晋升为副高、正高职称的人员,市本级资金一次性发放2万元、5万元的补贴。
同时,我市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纳入高层次人才评定范围,其中副高可直接认定我市三级高层次人才,正高可直接认定我市二级高层次人才。
广州南沙: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满45周岁,给予6万元补贴
南沙区人才、科技、人社、住建四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人才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个税满3个月即可领取住房补贴,其中助理级职称未满35周岁,2万元/人;中级职称未满40周岁,4万元/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满45周岁,6万元/人。
珠海文件原文:
2023年第一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领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加快产业创新人才集聚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
(二)《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号)
(三)《关于优化调整和规范实施三项人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4号)
二、申领时间
2023年6月15日至8月31日,补贴按申领先后顺序分批发放,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尽早按程序申领补贴。
三、范围对象
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四、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金额
(万元)
发放原则
正高级职称
35
分3年按40%、30%、30%发放
副高级职称
25
分3年按40%、30%、30%发放
全日制研究生
中级职称
高级技师
3.8
分2年等额发放
全日制本科
技师
2.6
分2年等额发放
五、申领条件
(一)首笔补贴申领条件
1.年龄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4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
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
青年人才:全日制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
【注】:年龄以来我市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审查、判断时点。
2.社会保险:首次申领须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以提交个人申领之月往前推算),经各区推荐的重点领域企业(企业清单详见附件1)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可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限制。
【注】:1.重点领域企业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申领当月(上月)要求有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2.港澳台、外籍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提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中一项即可。
3.申领期限:在珠海首次工作后,须两年内满足首笔补贴申领条件并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注】:如在非申领时间逾期的,可在逾期后首个申领批次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续发补贴条件:在我市工作且距申领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期间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中断缴纳的,累计不超过3个月。
【注】:续发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符合续发条件后确认个人信息即可领取补贴,详见申领程序。
(三)劳动合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市工作。
(四)户籍:取得我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及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
(五)年收入: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
六、申领程序
注册并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login.jsp,按系统指引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一)入库登记
1.首笔补贴
①个人信息登记。登录网上服务平台→个人服务→人事人才→人才引进→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登记→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单位审核。
②单位审核。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法人服务→人事人才→人才引进→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审核→审核本单位申领人资格条件→上传申请表→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审核。
【注】:单位需在申领时间内完成审核。
2.续发补贴
个人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确认个人信息→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审核。
【注】:申领第一或第二笔补贴后更换工作单位的,须在申领时间内经当前所在单位完成审核。
(二)审核发放
1.系统自动审核:户籍、年龄、就业登记、学历、社会保险(港澳台、外籍人才和以境外学历申请的人员除外);
2.人工审核:各区经办机构审核申领人国境外学历核验及取得时间;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年收入;核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各类证书;入住(购买)本区共有产权房、人才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政策性福利房等住房保障情况、申领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及港澳台、外籍人才相关资格条件等,必要时经办机构可要求申领人提供申领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查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住建部门核查享受市级住房保障情况;协助各区经办机构核查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他特殊情况。
3.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批次印发补贴发放方案,各区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和发放程序将补贴拨付至申领人银行账户。
【注】:各区经办机构将申领信息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并完成用人单位审核。
(三)事后抽查
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各区对已领取补贴的人才资格条件进行事后抽查,对错发、误发的及时追回已发补贴。
(四)进度查询
用人单位或申领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审核状态。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有关说明
(一)注册地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列入申报范围,由合作区另行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咨询电话:0756-8841900。
(二)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新引进技师、高级技师租房和生活补贴按照《珠海市“金蓝领”技能人才引进行动实施办法》(珠人社规〔2023〕1号)规定另行执行,已按本办法申领首笔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人才,申领第二笔补贴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重点领域企业清单由各区提供,动态调整。
(四)参加社会保险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五)职称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资格条件须在来我市首次工作前取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补贴发放:(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2)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七)我市高校不列入申报范围,引进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八)在我市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领补贴。
(九)“年收入”指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年度1-12月)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首次申领且上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需补充提供上一年度在我市及来我市工作前其他城市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纳税申报明细材料。
(十)获得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前(以毕业证载明的时间为界)的在校期间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毕业后在我市就业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视为新引进。此类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交个人文字说明(说明在校实习时间、实习单位、签订合同或参保、缴纳个税时间段),由各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十一)签订合同单位(我市劳动合同备案系统载明的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申领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签订合同单位与参保单位的关联性,如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等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关系的,提交派遣协议等证明)。
(十二)技术问题咨询。申领人、用人单位经办人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故障),请向各区经办机构咨询报备。
(十三)严格申报纪律。申领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本次及今后申领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将个人信用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领补贴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引进人才的补贴申请,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九、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序号
所属区
经办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1
香洲区
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0756-2133200
0756-2227270
香洲区兴华路5号706室
2
金湾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56-7262615
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C1栋1楼110室
3
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区)
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56-2782458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人社局二楼206室(人力资源股)
4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0756-3637990
0756-3637980
0756-3637960
高新创新发展大厦A栋18楼1808室
5
鹤洲新区(筹)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党群工作部
0756-8686728
保税区宝盛路8号国际贸易展示中心三楼1304室
十、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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