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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人民法院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曝光,举报电话:0530-3209903。

本院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被执行人:赵洪友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09136270

住址: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赵双楼行政村赵双楼村215号

案号:(2019)鲁1721执574号

执行标的:14471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赵德亮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08105434

住址:山东省曹县苏集镇白集行政村白集村244号

案号:(2017)鲁1721执1935号

执行标的:1968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张胜军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01218714

住址:山东省曹县大集镇西街行政村西街村46号

案号:(2021)鲁1721执919号

执行标的:8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王凡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04120468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23号

案号:(2020)鲁1721执280号

执行标的:10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王永召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09030371

住址: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沙果园行政村兵马楼村106号

案号:(2019)鲁1721执3098号

执行标的:22757.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杜根生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07210054

住址: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2170号

案号:(2022)鲁1721执2322号

执行标的:6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张继成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09280556

住址:山东省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潘白刘行政村潘白刘村5207号

案号:(2016)鲁1721执946号

执行标的:20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吕哲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203200525

住址: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孙楼行政村孙楼村260号

案号:(2016)鲁1721执946号

执行标的:20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张全礼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09290053

住址: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2170号

案号:(2023)鲁1721执恢444号

执行标的:40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王帅军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10224774

住址:山东省曹县侯集回族镇曹白庄行政村曹白庄59号

案号:(2020)鲁1721执1606号

执行标的:2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朱相喜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08256255

住址: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朱小楼行政村朱小楼村160号

案号:(2019)鲁1721执1765号

执行标的:43935.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贺志伟

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510270074

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白土山路3700号90号

案号:(2022)鲁1721执2680号

执行标的:13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赵福祥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03300011

住址: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瑞安新村小区26号

案号:(2023)鲁1721执1994号

执行标的:5757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焦洪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08112867

住址:山东省曹县韩集镇杨庄行政村杨庄248号

案号:(2023)鲁1721执3157号

执行标的:100000.00元(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被执行人:刘新灿

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30825001X

住址: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

案号:(2022)鲁1721执811号

执行标的:3148000.00元及利息(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对失信人的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新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来源: 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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