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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银行未经男子同意,偷偷调取了男子的银行流水,随后,男子找到银行理论,但对方态度恶劣,拒不认错。于是,男子以银行侵犯隐私权为由,怒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任大爷今年64岁,是一位实打实的退休老头, 几年前,他在某银行办理了三张储蓄卡,不料,就在最近,任大爷发现,自己银行账户的流水等基本信息均被银行偷偷调取,这让他非常生气。

据任大爷表示,他并未同意银行进行这一波操作。

得知此事后,任大爷立即找到了银行理论,然而银行的态度却让他十分失望。他们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采取了恶劣的态度,这让任大爷更加坚定了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决心。

思虑再三后,任大爷决定聘请两名专业律师,以银行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律师陈词,任大爷的银行流水属于个人隐私,银行未经其同意就偷偷调取,这是对其权利的严重侵犯。

要知道,在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而银行作为拥有客户大量信息的机构,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每一位客户的隐私权,但银行并没有。

那么,作为被告的银行又是如何辩解此事的呢?

银行辩称,自己并未偷偷调取任大爷的银行存款信息,而是银行与任大爷还有一场官司在打,调取信息完全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

随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2021年,任大爷曾起诉银行侵权纠纷,要求银行赔偿其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款损失的1000万元及利息。

原来,任大爷在银行购买了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但至今却血本无归。

任大爷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漏洞,默许客户经理在营业场所、营业时间违规参与、代为销售非银行且牵涉违法犯罪的理财产品,误导客户进行买卖,并且在他向工作人员反映兑付出现问题后,一味拖延,最终给他造成1000万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巨额损失,严重侵犯了他财产权。

因此,该案诉讼中,银行出示了任大爷在该行的三个账号的银行交易明细,以此证明任大爷的钱款损失与银行无关。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有权调取任大爷的流水吗?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银行对于其所管理的任大爷账户信息查询、标记及提交给法院的行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的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前提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完成取证,则无需向法院申请。

因此,银行在诉讼的举证环节,为证明自己提出主张的合理性,提交关于任大爷的账户信息明细,证据来源合法,不属于违法向第三方提交个人储户账户信息的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任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过后,任大爷还是不服,于是将银行又告上了二审法院。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只看到银行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身份,但是避开了银行存在双重身份,即同时作为掌握存款人隐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特殊主体身份。

银行在上个诉讼中是案件被告,有权向法庭提供自己的证据,但银行同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特殊主体身份,在与任大爷的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然负有保护储户信息的特殊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为银行是被告就可以免除。

二、银行查询任大爷账户信息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属于滥用自己的身份地位,仍然构成对任大爷隐私权的侵犯。即使银行向法院举证的行为存在合理性,也不应滥用自己的身份地位,超出举证范围。

三、银行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在法院或者第三方的监督下,调取任大爷与他人的交易信息,否则将无法保障任大爷作为储户的个人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银行只要与储户之间存在纠纷,就可以以此为由随意查询、使用储户的交易信息,那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谁来保障?

但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银行在另案中为反驳任大爷的诉讼请求而进行举证,目的具有合理性;

并且,任大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将查询到的其银行账户信息用于另案诉讼之外的用途,亦无证据证明危害到任大爷的个人信息安全,亦或给任大爷造成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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