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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鲁0112行初43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历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20年9月7日22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驿程酒店××房间内,白某与王某发生有偿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白某和王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白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是判断原告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关键。对于是否存在金钱交易,原告主张其不存在价格协商、对价支付等金钱交易行为。被告历城分局为证明原告存在金钱交易提供了从案外人于某处调取的手机支付记录,该转账记录显示的收款方为:市中区罗点酒水批发超市,金额为1212.00元,时间为2020年9月7日21:59,账单分类:餐饮美食。

原告对转账记录质证认为,收款方究竟是谁被告没有进行核实,无法确定该1212元究竟是由谁收取,是不是嫖资。证人于某到庭证明:派出所一直说我的钱是给白某支付的嫖资,但是当时付款的时候店里没说是什么钱,我付的就是酒水钱。于某还证明,当天消费六千多,没有消费明细,余款到现在还没支付。本案中,被告历城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多次询问证人于某,但其在询问笔录中对是否支付嫖资的陈述不一致,于某在出庭作证时明确表示其支付的1212元是酒水钱;经审查王某的询问视频,其未承认收取钱款、存在金钱交易。

因此,仅凭于某的手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原告或者相关人员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被告历城分局认定白某与王某发生有偿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其作出历城公(山大)行罚决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关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历城区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对处罚事实的审查结果错误,认定申请人与王某发生有偿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决定维持被告历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被告历城分局和历城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结果错误,应予纠正。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采纳,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历城复决字[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二、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历城公(山大)行罚决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无法证明转账记录为嫖资,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

卖淫嫖娼关键,要认定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存在性服务和金钱交易。在本案中,嫖娼人员的转账记录显示是餐饮美食,而收款人又证实该笔收款是酒水款。故在该案中,无法认定嫖娼人员和卖淫女之间有金钱交易,无法认定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故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治安、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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