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9-07 来源: 环俄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某些经营项目需获得许可证。1995年4月17日颁布的《许可证法》是调节这一领域关系的基本法规。
从事需要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持有许可证才能经营,否则所有收入将被没收并处以罚款。
许可证由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所从事的具体项目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条款发放。
从事协调相应许可证的国家授权机关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目前这一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与预算计划部)。
许可证不同分类的区别如下:
1.按主体发放
(1)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和法人;
(2)提供给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和国际组织。
2.按工作量
(1)无期限许可证--适用于统一的工艺范畴中的个别项目;
(2)一次性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可适用于某些规定容量、重量或数量的(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体现)经营业务,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法规规定的进出口合同资本运作所规定的180天以上延期支付或预付商品(工程、服务)款业务;
(3)业务许可--适用于银行经营业务和与货币法律所规定的货币价值相关的业务。
3.按区域范围
(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指定的区域内使用;
(2)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内有效;
(3)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以外有效。
获得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所规定的格式与样式提出申请;
(2)申请人根据许可证项目所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文件:
(3)个别项目许可证办理手续费证明文件。
此外,法人必须提供国家注册证明文件。
根据法规,个别需要许可证的项目,还要单独补充专业评估文件。
根据法规,申请人要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果法律对于日期没有另行规定,从提交全部完整文件之日起,许可证发放不得迟于一个月,对于小型企业主体不得晚于10天。
以下情况拒绝发放许可证:
(1)经营主体所从事的项目被法规所禁止;
(2)按照法规所要求的文件没有全部提供;
(3)未付办理所需项目许可手续费;
(4)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与法律规定的专业审定要求不符;
(5)法院判决禁止申请人从事此类项目的经营。
禁止以下列缘由拒绝发放许可证:
(1)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许可证经营项目不适宜;
(2)生产或销售需要许可证的商品(工程、服务)市场饱和;
(3)保护市场的垄断地位;
(4)怀疑申请人个人素质和商务信誉,其中包括以有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被禁止的前科,被撤销过许可证为由,但这些禁止和撤销依据相应法规早已失效。
禁止以以下要求作为发放许可证的条件:
(1)为了国家需要必须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
(2)根据所获得许可证向指定的共和国区域固定消费者提供所产商品(工程、服务),或者要求拒绝向该区域以外出口供货;
(3)对所生产的商品(工程、服务)制定固定价格,包括以事先确定好的价格向固定的消费者出售。
许可证只有在以下情况失效:
(1)许可证本身过期;
(2)许可证业务范围全部执行完毕;
(3)撤回许可证;
(4)终止公民企业活动,法人改组或清理,法人从一种形式转为另一种形式的重组除外(改变组织法律形式),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对许可证发放程序与条件另有规定除外;
(5)向许可证发放者自愿退还许可证。
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许可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撤销:
(1)未完成许可证发放者对该许可证项目的要求;
(2)法院禁止许可证持有人从事许可中已有的项目;
(3)未消除许可证发放者因此而停止其许可证的过失;
(4)申办许可证时,故意向许可证发放者提交虚假资料。
许可证发放者有权根据上述原因暂时中止许可证使用6个月。
无许可证经营或违反许可证规范与原则,要按法律规定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从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所得无证经营收人要全部上缴国家预算。
任何公司对所从事的项目都要直接持有许可证经营。
对于石油与天然气领域要求办理许可证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业易燃易爆生产的设计与开发,大型耐压天然气设备锅炉、成品油管线和输油管线的设计与开发;
(2)化学、钻井、石油天然气工业、地质勘探防爆电气设备、仪器和事故预防与报警监控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及维修;
(3)设计、地质勘探和工程建设;
(4)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5)使用先质和放射性材料。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别商品种类(工程、服务)的进出口同样需要办理许可证,例如核材料,酒精产品,化学药剂等。
此外,还必须强调一点,大多数与工程相关的许可证一般需要每年定期续延;与使用放射性物质有关的许可证,要定期向许可证签发机关递交经营活动报告,否则将根据法规被暂停、撤销,或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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