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莒南,男子想和妻子行房,不料对方兴趣不高,于是拒绝了,而丈夫心有不甘,想要强行实施,结果就拉着妻子的头发想要霸王硬上弓。妻子情急之下,赶紧用手肘压住了男子的颈部进行反抗,可是数分钟过后,男子却没有了呼吸。
男子和张女士已经结婚24年了,养有一女,两人的关系不好不坏,也勉强过得去。
每天都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双方都过着平淡而规律的生活。
本以为这样简单而幸福的生活会一直延续下去,不料男子却打破了这个宁静,把自己给送上了不归路。
当天晚上,张女士弄了几个小菜一起吃晚餐,男子突然来了兴趣,想喝一点小酒,张女士也没有拦着,心想也不出门了,要喝就喝呗。
可是男子越喝越上劲,越喝话越多,他忘我地谈起了两人的相知,相恋,相爱的场景。
情到深处,还不忘握着张女士的手,说感谢她一直陪伴自己,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都不离不弃。
张女士对男子的这番表白早已司空见惯了,平时不见男子对自己有多么的好,但是只要一喝了酒,那深情款款的表白就来了。
所以张女士没有理睬男子,而是直接收拾好家务上床玩手机了。
男子自顾自的又喝了一会儿,感觉心满意足后就来到了张女士的身边,轻轻地拨弄着张女士的头发。
张女士看着手机正起劲,被这样一弄很是心烦,就对着男子说,你吃饱了就赶紧睡,不要弄我。
而男子被这样的话也激怒了,因为以前很多次张女士都拒绝了自己,所以这次自己正在兴头上,又被张女士拒绝了,所以他很是恼火。
于是男子不想再依着张女士了,直接抓住张女士的头发,拉到了自己的面前想要霸王硬上弓。
张女士也被扯痛了,于是用尽了全力反抗,就是不让男子得逞,就这样两人开始了拉锯战,谁也干不过谁。
不一会儿,张女士怎么发现男子没有了动静,赶紧扭头一看,这才发现自己的手肘一直压着男子的颈部,对方好像没有了呼吸,这把张女士吓得够呛。
这可怎么办呀?张女士一时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是好。
这人命关天的事情,瞒也瞒不过呀!于是张女士赶紧给女儿打电话,让她赶紧回来一趟,把事情的前因后果都叙述了一遍。
女儿看着冰冷的父亲,又看着惊慌失措的母亲,思考了片刻,她决定不要隐瞒为好,首先就给父亲的姐姐打去电话,让她们知道自己父亲去世的消息。
很快,男子的姐姐来到了家里,张女士又把事情的经过叙述了一遍,不过她这次说的和之前的不一样。
她说当天晚上自己在闺蜜家过夜,并没有回家,当她早上回来的时候,就发现了男子没有呼吸,所以赶紧通知男子的姐姐。
不过姐姐看到男子的颈部有皮外伤,所以并不相信张女士的话,于是要求报警尸检。
而这时,张女士的女儿跪地请求,说不要给父亲尸检,就给父亲留个全尸吧!
可是男子的姐姐不同意,她觉得事情有蹊跷,必须检查,不能让自己的弟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走了。
最后检查的报告显示,男子身体有多处的表皮脱落,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了,男子不是自然死亡,而是在和张女士拉扯的过程当中,被压住了颈部,捂住了口鼻而亡的。
最终,法院以张女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不过男子的姐姐觉得判的太轻了,觉得事情应该还有隐情,所以又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男子能不能强行要求妻子同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指的是在同房过程中,没有得到女性的同意或者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些手段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们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
因此,并不是所有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只有在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才被认定为强奸罪。
所以在这件事情当中,男子用拖拽张女士头发的暴力行为,强行要与对方发生关系,如果事情一旦成立,那么真的就犯了强奸罪。
二、张女士在和男子博弈的过程当中致人死亡,为什么判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女士的行为比较严重,最后被判处3年6个月。男子的姐姐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
这件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