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致利己主义者!上海,一老人独自将外孙女抚养长大,远嫁日本的女儿回国后,要求老人从自己的房子里搬走,老人傻眼了:我含辛茹苦帮你把女儿养大,你如今却让我走。老人说自己无处可去,拒绝搬离。女子将母亲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案件聚焦)
自从女儿朱女士回国后,陈阿婆的日子就过得不太安稳,家里总是吵吵闹闹的,更让陈阿婆伤心难过的是,女儿竟然以压力大为由,说要把115平的房子卖掉,换套小点,还要求陈阿婆从住了20多年的房子里搬出去。
陈阿婆的心里五味杂陈,这明摆着女儿是要卸磨杀驴了。
陈阿婆还记得,1988年,女儿找了一个日籍丈夫,跟着丈夫去了日本定居,陈阿婆虽然忧心,但是看着女儿幸福,自己也没多说什么。
1993年,朱女士却突然回了国,怀里还抱着一个软糯的小婴儿,她说他们夫妻工作忙碌,请求朱阿婆帮忙照顾孩子,那时外孙女小朱才7个月大。
陈阿婆没有任何的推辞,承担起了照顾外孙女的重担,自那以后,祖孙二人相依为命,一起度过了许多快乐而温馨的时光。
尽管生活不易,但陈阿婆总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给外孙女提供最好的照顾。她不仅照顾外孙女的饮食起居,还陪伴她学习、玩耍,让她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
2000年,为了给陈阿婆祖孙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朱女士在上海全资买了一套115平的房子,房子登记在朱女士一人的名下。
房子装修好后,陈阿婆祖孙二人搬了进去,两人在这套房子里安居乐业。
2008年,朱女士和日籍丈夫离婚,重新回到上海生活。不久后,她再婚,一家三口住在这套房子里。
而那时陈阿婆老当益壮,煮饭做菜,打扫卫生,整理家务,样样不在话下,母女二人偶有争吵,但是朱女士也没有说什么。
又是多年过去,母女二人的矛盾越积越深,朱女士觉得,自己在教育女儿时,陈阿婆总是跑来插话制止:“你现在才教育你女儿,晚了!”
这些话把朱女士气得不行,朱女士觉得既然自己和母亲过不到一块去,并且自己的退休金不多,难以维持日常开支,就想着让陈阿婆搬出去,她要把这套大房子换成小房子,中间的差价拿来添补生活。
面对女儿的提议,陈阿婆寒了心:自己含辛茹苦帮女儿拉扯大孩子,女儿却想把自己扫地出门。并且这些年女儿从未对自己尽到过赡养义务,自己住在这房子里,每个月是给了房租的。
母女二人多番争吵,朱女士将86岁的陈阿婆告上了法庭。
1、朱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子的产权人,自己对房产依法享有占用、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朱女士主张这套房子是自己2000年全款买的,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一人的名字,虽然这些年陈阿婆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房屋产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要求母亲从自己的房子里搬走。
2、朱女士对母亲有法定赡养义务,这些年她并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陈阿婆提交了这些年自己支付房租的转款记录,陈阿婆表示从自己满60周岁至今,26年的时间里。朱女士从未给过自己任何的费用,对自己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朱女士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这些年,她并未赡养过母亲,反而是陈阿婆一直在帮助她。
陈阿婆将7个月大的外孙女抚养长大,朱女士并未对母亲感恩,反而在母亲年老,需要人照顾时,却让母亲从自己的房子里搬走,这种做法让人心酸。
3、法院审理认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在法庭上,法官问朱女士为何你母亲之前可以居住,现在不能住了。
朱女士表示之前母亲帮自己抚养了女儿,自己对母亲有赡养义务,因此母亲可以住在自己家。
可法官却明确指出:陈阿婆照顾你女儿的时候,并不需要你赡养,现在陈阿婆年老,你们是否考虑过她的居住问题?
朱女士表示母亲可以去哥哥家居住。可法院查明,朱女士的哥哥家房子为48平,住着一家三口,没有能力接纳母亲同住。
因此,法院认为:朱女士在未对母亲陈阿婆的居住问题做出妥善安排之前,要求母亲从自己家搬走的行为,违反法定赡养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女士要求陈阿婆搬离房屋的诉求。在朱家兄妹没有妥善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前,陈阿婆可以居住在朱女士家。
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应当孝顺,照顾父母,让父母宽心,而不是添堵,逃避赡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