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免费领取 4核8G 云服务器,享免费数据迁移服务

北京顺义,男子为解燃眉之急,到银行办信用,因为无法取现金,一直没有使用。没想到,一年后被银行要求归还本息16万元。男子表示并未使用过,拒绝还款,银行将其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呢?

(案件来源:北京顺义法院)

  • 一、事件回顾

金某是一个创业公司老板,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陷入了财务危机。

为了迅速周转资金,他决定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以解燃眉之急。

来到银行后,工作人员根据金某的信用情况,给她办理了一张 15 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卡办好后,金某欣喜若狂地准备提取现金时,却被告知这张信用卡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直接取现金。

金某当场傻了眼,他急需现金来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不能取现金,这对金某来说一点用处也没有,他当场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注销掉这张卡。

对方却告知他这张卡是刚办理的,当天无法办理注销。无奈之下,金某也只能先离开银行,另想其他办法。

回到公司后,金某心烦意乱,焦急万分。他尝试拨打银行的电话注销信用卡,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因为公司事情很多,时间一长,金某也忘了这件事。

一年后,金某突然接到该银行的催收电话,告知他欠款本息共计 163953.02 元,要求他立即还款,否则将起诉他。金某一听,顿时如五雷轰顶,他从未使用过这张信用卡,怎么可能欠下如此巨额债务?

金某认为此事荒谬绝伦,明确拒绝还款。银行打了几次电话均被金某挂断了,决定将金某起诉到法院,请求金某偿还 1 年的信用卡欠款共计 163953.02 元。

  • 二、案例分析

银行表示,金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并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信用卡领用合约》。

金某在条款上签字后,代表他已经知悉并将遵守上述条款,金某拒绝还款,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金某支付本金以及利息。金某反驳,他办完卡本想提现,工作人员告知不能提现后,想要退卡也不给退了。

办理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告知不使用也要还款,只是提醒他尽早使用。而且卡里的钱他分文未动,所以不同意还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虽银行向法院提交金某本人签字确认的《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条款中就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以加黑字体形式予以标识。

但是,条款中“征信授权书”及“申请人声明”处通篇为加黑字体,无法引起办理人注意。银行称办卡签约时已告知金某的重要事项中,没有包含此前所列条款内容,且也无法证实银行工作人员实际是否已告知金某相关事项。

金某办完卡才得知无法提现,可以看出银行在办卡时,未充分向金某告知该业务的使用规则,没有履行告知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据此,法院依法认定银行未向金某履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银行条款约定,在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银行要求金某先行偿还全部未使用额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公平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所有诉讼请求。

内容分享:
【腾讯云】视频通信爆款 9.9 元起, 提供电商、教育、社交娱乐等多行业多场景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最快 1 天布局火爆赛道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