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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输了!”广东,一大妈拿着20几年前的存款单来到法院,将银行告上法庭,她要法院为自己主持公 道,判令银行兑付1万元的存款本息,并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哪曾想,法院竟以取款不一定要存款人本人签名,不予准许笔迹鉴定,判定大妈败诉!

(来源:零度时评)

“银行太欺负人了!”大妈胡某被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后,非常委屈,自己手上明明有存单,凭什么说这存单已经作废了?

胡某手上的存单面值1万元,存款期限为三年,年息8厘28毫,因为已经20几年了,存单的材质已经发黄,斑驳的时间痕迹。

胡某说,她因各种因素,存款到期后没有到银行处支取存款,现自己想要取回全额存款及利息,银行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胡某的理由很简单,存款单在自己的手上,银行应当按照存款单的内容履行兑付义务。

银行不认可,银行表示,胡某说的存款到期后,因各种因素未到银行处支取存款,该主张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胡某的银行存单尚未到期时,胡某就到银行办理了挂失,银行为胡某重新出具了定期存单,胡某已经用挂失补单,到银行处支取了存款本金1万元、利息2388.08元!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持有人持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银行需要举证证明胡某的银行存单已经挂失了,她手上的存单系无效存折,否则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了解,胡某原本是在银行存取了两万元,她认可其中一万元已经取款,但另一万元,胡某认为还存在银行这里,按照年息8厘28毫,本息和加起来将近4万元。

银行如何举证说明,胡某手上的存单系已经挂失的无效存单呢?

按照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是,银行提供存折已经注销的原始凭证,以此证明胡某手上的存折无效,但是,银行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银行提出的档案查询结果显示,胡某在2000年6月1日到银行处支取的《存单》共有三张,取款金额涉及三笔,分别是5000元、5000元、10000元。

胡某在《存单》背面签名,且已将签名的存单交回银行工作人员,并在《银行存款付出利息清单》上签名确认。

胡某到银行存款三笔,存款时间和取款时间一致、存款单账号具有连续性、取款时的利息清单流水也具有连续性,这足以证明胡某手上是存单系挂失的无效存单。

关于银行无法提供原始凭证一事。

银行表示,胡某在银行处开立的储蓄账户已在2000年6月1日清户,至银行提出本案诉讼已超过10年,已超过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

银行提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表示,他们已经穷尽所有手段,但目前仅找到一本胡某存取款原始档案。

具体到本案,银行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胡某手上存单系挂失存单,胡某在20几年前,就已经把钱取走了。

胡某不认可,胡某提出银行提供的存单上不是她的签名,要求对《银行存款付出利息清单》上载有的“胡某某”签名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是民事诉讼,在银行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判断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以认定事实是否存在。

法院意见:

1、银行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法院采纳胡某已于2000年6月1日到银行取走1万元的主张。

2、根据银行取款制度,有密码的取款可以不用本人亲笔签名,胡某完全有可能委托授权其他人取款,所以存单上签的字,不管是不是胡某本人所签都没关系,所以对胡某申请笔迹鉴定不予准许。

对此,有意见说,“三张同时存单到期只取了两张,一张忘了取,这说不过去吧,97年一万元是大数目!我认为银行说的是真的。”

“应该是老单找不到了,挂失,用新单取走钱 ,现在老单找到了,忘记已取过钱或自认为没有取款,毕竟年份已经20几年过去了”

也有意见说,“存单真的,被取走了也是真的,但是谁取得就有得思考了。”“还是有些问题的,以前去银行取款,肯定是有签名的,不可能有密码就不用签名。”

“如果是旧存单遗失,用新存单并取走钱,那银行当初必须在存档上注明旧存单遗失,使用新存单取款。这事银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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