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年2月23日,最高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全文近八千字,详细阐述了最高法核准劳荣枝死刑的理由和依据。
涉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
共致7人死亡
裁定书显示,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审理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9月3日以(2020)赣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11月30日以(2021)赣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劳荣枝委托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检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经最高法复核确认的劳荣枝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部分):
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某饭店,法子英租房居住。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某KTV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与同在该KTV工作的被害人梁某(女,殁年20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认为梁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某。同年10月10日上午,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梁某手脚,劫得欧米茄手表、手机等财物。二人逼迫梁某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继续实施抢劫,梁某便以身体不适为由邀KTV领班刘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7岁)过来。其间,同在KTV工作的卢某听说梁某患病前来探视,梁某借故打发卢某离开。刘某某到来后,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捆绑刘某某手脚,劫得手机、银行存折等财物,逼迫刘某某说出存折密码。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存折,到储蓄所支取现金25750元,并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前往所住饭店收拾东西逃离。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将梁某、刘某某勒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调取的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被告人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钱某、郑某、陈某甲、吴某甲、卢某、陈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