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法律人之家
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份判决书,被告人冯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事实: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在明知被告人郑某平、胡某芬、李某强、林某媚、郑某莲、胡某乾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的情况下,仍然根据上述被告人的要求,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吊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南京的付士峰律师说他看到判决书后,气的没忍住骂了两分钟的脏话,然后专门发了微博,艾特了浙江检察、最高检、最高院、浙江发布,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希望能对该案尽快启动再审或依法提出抗诉,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
小编读了判决中的这一段后,忍不住提了一句:按照这个逻辑,嫖客们明知是卖淫女,还纷纷上门接受服务、支付嫖资,也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了辅助的作用,要是没有他们上门,没有了获利市场,岂不早就关门大吉了嘛……
再按照这个逻辑进一步:假如这个卖淫场所的对门是一家小餐馆,他知道对门的休闲店有卖淫女,然后每天根据订餐要求给卖淫女上门送餐,那这个小餐馆的老板也该抓起来,明知有卖淫女卖淫,还上门送餐,那么很显然这位餐馆老板也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了辅助的作用,毕竟卖淫女出门吃饭会不便于老板控制嘛……
对此,各位读者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