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郑州,一女子春节前花了1680元,在网上购买了4箱成品龙虾,网上显示已发货,可是女子左等右等没收到快递。原来,女子一不小心,手机号码填错了一位数字。
可是,快递显示已签收。原来,4箱龙虾已被一位大妈领走,并且吃完了。女子找到对方提出赔偿,然而这位大妈表示:你不能强制我消费。
【回顾】
春节前,马娟在网上看到一款加工好的成品小龙虾卖的比较火,有麻辣的,蒜蓉的。买回来,直接加热下,就能食用。
马娟粗略地算了下,年底光是自己一家6口就不少了,节后自己侄女,外甥肯定要来做客,一年到头,来不了几次,所以肯定要好好招待。
而对这些孩子们,马娟是十分清楚的,餐桌上,他们共同爱吃一道菜——麻辣小龙虾。于是,马娟在网上下了单,买了4箱,一箱是4盒。
然而,左等右等,马娟一直没有收到快递。眼看着就到除夕了。当时,购买的时候,马娟还特意问了商家,多久能收到?
商家信誓旦旦的保证,最迟3天就能收到。但是,这都过了6天。马娟到网上一看,系统显示快递已签收。
这是咋回事?自己明明没有收到啊?
再仔细一看,原来马娟在网上留的手机号码不对,可能当时在手机上填写时没注意,尾号5315,她填成了5345。
马娟小区有个快递驿站,收到快递后,都是过来自取的,看来这个取走她快递的人,应该也住在附近。
于是,她来到快递驿站,想问问自己的快递被谁取走了?怎么也得要回来吧?
快递驿站工作人员告诉她,前几天的确有个人过来取四箱东西,年龄大约在五十多岁的女子,带着帽子和口罩,加上当时是晚上,天色比较暗,他没有看清对方长啥样。
马娟决定顺着电话号码打过去,问问情况。
马娟说明情况后,对方却表示,自己当时也不清楚,她还特意打电话问了商家,结果商家表示,就是你的东西,放心吃。
马娟的意思很简单,既然龙虾不是你的。那么,你现在把龙虾还给我就行了。
但是该名女子表示,不可能了。因为龙虾被她们家吃光了。
马娟一听,顿时感到有点气愤,不是你东西,你为啥要吃?
但是,女子却表示,自己也是无奈,她打电话,再三确认,也不能确定是谁给她买的,再说了,那玩意儿也不能长时间放!
马娟听了,很无语,在她看来,既然你把我买的龙虾吃了,那么你该赔我的损失,至少把买龙虾的钱还给我!
可是,女子对此有话说了,她认为,她不爱吃龙虾,对龙虾过敏。这龙虾不是她买的,她也不会花1680元去买龙虾,马娟索要赔偿,这就等于是强制她消费,所以她拒绝赔偿。
遇到这样的人,马娟真的无语了。退不能退,赔不愿意赔,甚至连出来见面都不愿意见。
目前,马娟表示,快递驿站还在协调这件事,如果沟通不好,她不排除报警处理。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普法时刻】
1、在法律上,马娟找大妈赔偿是具备正当理由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虽然那位大妈声称是快递公司打电话通知自己去取,并且她向商家确认,商家告诉她,放心吃吧,没事。但是,自己有没有买东西,自己内心应该清楚。所以,在这个龙虾快递的真正主人找到她时,龙虾被她消费了,她就构成不当得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在实践中,马娟索要的具体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马娟认为既然,龙虾被你吃完了,那么你应该补偿我当初购买龙虾花费的钱,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也是合乎情理的。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马娟在网上购买商品,因为自己的原因,填错了手机号,造成快递错误签收,她具有过错,对此承担一定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对方一些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赔偿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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