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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在当地侨务办公室工作了十年,然后出国,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后来女子回国,申请恢复国籍。女子年满55周岁时,申请退休。可人社局不认可女子当年十年的工作年限,认为女子只交了53个月的社保费用,所以,女子没资格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眼看回国养老无望,女子大怒,一纸诉状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要求人社局给自己办理退休手续。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雅雯心情很是愉快,因为她已年满55周岁了,而且提交了退休申请,正等人社局的批准,那么她就可以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悠闲自在的过起退休生活。

可世事难料,王雅雯接到一个电话,心情如坠冰窖。

“王总,你的退休申请没有被人社局批准,他们认为你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公司的小陈带来了噩耗。

“他们肯定是搞错了,我已经在国内工作了几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符合退休条件呢?”王雅雯百思不得其解。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王雅雯出国定居澳大利亚说起。

1995年,王雅雯想要摆脱枯燥且千篇一律的生活,决定出国定居。

原来王雅雯已经在当地侨务办公室工作了将近11年,虽然工作稳定,但是也很枯燥无趣,按部就班,一眼就可以望到头。

况且当时出国是潮流,王雅雯也想尝试一番,想要过另外一种生活。

虽然王雅雯的亲友劝王雅雯三思而后行,但王雅雯去意已决。

就这样,1995年王雅雯离职了,来到了澳大利亚生活。

1996年,王雅雯被原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了户口。也是在这一年,王雅雯顺利的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

原本以为澳大利亚是乐土,但国外的月亮并不是一定更圆的。

王雅雯水土不服,不能顺利的融入当地的文化圈,所以只在澳大利亚待了一年多,王雅雯就迫不及待的回国了。

1997年,王雅雯回国。没了工作的王雅雯决定自己开公司,与哥哥在深圳开办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专门做外贸。

回国后,王雅雯的第一代身份证一直还能使用。所以王雅雯也没有急着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2009年,王雅雯的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但是社保没有每个月都交,一直时断时续,到了2017年,一共交了45个月的社保。

2017年,王雅雯已经54岁了,该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考虑了。

王雅雯心想,当时在侨务办公室工作了将近11年,那么自己只需要再交4年多的社保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于是王雅雯主动申请恢复了中国国籍,然后又交了8个月社保,王雅雯认为,退休条件到了,所以就让公司的小陈为其申报退休手续。

此后王雅雯耐心的等待人社局的批准,王雅雯信心满满,可小陈的一通电话让她彻底失望了,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回国养老的愿望竟然落空了,王雅雯心有不甘,多次找到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申诉,但每次都是失望而归。

忍无可忍,便无需再忍。王雅雯大怒,一纸诉状,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要求人社局批准自己退休,并且按月发放养老金。

1、王雅雯是这样说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雅雯为了证明自己已经缴足了15年的养老费用,特意提出两个理由:

第一,自己当年曾在侨务办公室工作了将近11年,是干部的身份,那么这将近11年应当算是缴足了养老费用。

第二,自己回国后,前前后后缴纳了53个月的社保。

这样累加起来,已经达到了需要缴足15年养老费用的条件,那么自己就应当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

2、人社局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1996年,王雅雯被派出所注销了中国户籍,那么她以前11年的工作年限就不能累加计算。

第二,王雅雯只缴纳了53个月的社保,达不到退休的条件,所以她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要判断人社局决定是否正确,那就要认定王雅雯到底有没有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如果王雅雯交满了15年,那么人社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改正;如果王雅雯未交满15年,那么人社局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雅雯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当时她在侨务办公室工作时,到底是干部身份还是企业职工。

如果王雅雯是干部身份,那么当时还没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果王雅雯是企业职工,但是却查不到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记录,并且也未能查到她的个人养老保险账号。

所以法院认定,王雅雯在侨务办公室工作将近11年,不能算作她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而且王雅雯是在2017年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所以只能认定她只缴纳了8个月的社保费用。

所以法院审理判决,因为王雅雯未能够缴纳满15年养老费用,所以她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退休待遇,人社局的决定是正确的,驳回了王雅雯的所有诉讼请求。

王雅雯想要回国养老的愿望终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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