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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在卖别墅前,先将花园里的两棵品相很好的罗汉松,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住该小区的业主。可一个月多后,买家却以不成活为由,要求男子归还其100万元。买家被拒绝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男子将钱如数归还。


周先生早年创业成功,在某高档别墅区内购买了一套别墅,并将自己的别墅装修得非常气派,仅仅是花园里的两棵品相很好的罗汉松,就价值150万元。

后来周先生因投资失败,准备卖掉房子用来公司周转。在卖房子前,周先生为了先救急,就打算将家里的收藏品和花园里的名贵罗汉松等值钱的东西,先转卖出去。

同住一个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得知此事后,先是在周先生家中以50万元的价格,买走了一套高档家具。朋友一致认为刘先生买的东西是物超所值后,刘先生信心倍增。

随后刘先生又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周先生花园里的两棵罗汉松,条件是要周先生负责找当时负责种植的人,将两棵罗汉松移至其刘先生家的花园处。

一个多月后,刘先生以买到的两棵罗汉松不成活为由,要求周先生将已经收取的100万元还回来。周先生肯定不同意,并以其没有承诺过包成活为由,拒绝对方。但刘先生却坚持认为,工人是周先生叫来的、两棵罗汉松又是周先生叫来的工人移植的,因此周先生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决定告上法庭。刘先生的诉由是100万元是包成活的价格,且负责移植的是周先生叫来的工人,周先生作为用工的一方,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1、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花100万元买两棵树,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有钱人不一样,可能我们还没有到达那个境界,无法理解那个段位老板的心态吧!

2、那么刘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律的支持么?首先,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先生的诉求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其一方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刘先生拿出与周先生的协议,及其一方的转账记录,拟证明两人存在购买合同关系。其次,刘先生认为,其一方购买两棵价值100万元的罗汉松,是因周先生一方的原因导致不成活的,因此周先生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后,由于周先生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有义务将100万退还。

可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周先生却反驳称,合同只注明其一方有义务找当时帮忙种植的工人,将两棵罗汉松移植至刘先生家中,并没有保证包成活,因此其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周先生一方除了安排工人移植以外的义务。即双方没有约定周先生是否包成活。因此双方的责任应当根据市场交易习惯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如果市场交易习惯是包成活的,那么周先生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反之则不用。

最终,法院经过市场调查取证后认为,由于树木交易的特殊性,如果事前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不成活标准交易。

意思就是说,如果是包成活的交易,其交易价格会比不成活的贵很多。本案中,周先生能够提供购买时的协议及支付记录证明其购买时是150万元,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交易是不包成活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求。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对于贵重物品的交易,尤其是具有特殊性商品的交易,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把把关。比如说找律师先看看合同:找种植名贵树木的专业人士给点建议等,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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