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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股东是否按时出资,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查股东是否抽逃出资,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三、修改章程变更清算义务人或者公司解散后及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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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生效后,加强了董事责任。所以董事作为“高级打工人”,应当在公司法生效后及时采取三个步骤,才能确保自己不被牵连,贯彻新公司法的要求。
一、排查股东是否按时出资,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排查并予以催缴。如果没有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则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新公司法生效后,董事应当马上排查股东是否按时出资,否则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查股东是否抽逃出资,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则负有责任的董事有连带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条。董事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以如果董事不能证明自己曾经认真排查过抽逃出资的事情,则一旦抽逃出资的事情东窗事发,董事恐怕很难摆脱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修改章程变更清算义务人或者公司解散后及时清算。
新公司法最大的修改就是将清算责任从股东转移给了董事。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解散后董事应当及时负责清算。否则董事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责任十分重大,所以董事必须保证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财务凭证完整,才能避免公司无法清算。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清算义务人为股东,减轻董事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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