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受害人被行凶者把肠子都捅破了,却只被行政拘留了十天呢?
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任意指责派出所办案不公,实际上另有内情。
行凶人赵某(化名)和受害人(张某)两个人因为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吵着吵着两个人就动起手来,在情绪激动下,赵某将张某腹部捅伤。
随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在医院抢救了一个半小时,住了八天院就出院了。
张某可以说是福大命大,捡回一条命。
赵某伤人本应是刑事案件,最后却只拘留了十天,众多网友感到不解。
派出所所长还原真相
原来派出所一直在和受害人协商伤情鉴定,可是受害人不配合,也不搭理。
关键是受害人已经和行凶人达成和解,受害人自己亲口说不追究行凶者的责任,这下派出所也没办法。
受害人有权力原谅行凶人,派出所也只能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说白了人家被捅的人都不追究,其它人有什么权力干涉呢?
网友议论纷纷
有一位网友说受害人可能得到了行凶人的赔偿,所以不追究。
有的说伤害案件不应该是公诉案件吗?还可以私了?
还有的说伤人轻伤构成刑事案件,不管是否配合都应该由公诉机关起诉。
还有的说要根据伤情赔钱,受害人不配合,难道是钱多?
具体情况也需要专业人士解答,但是如果取得谅解是可能被轻判的。
受害人为什么不追究
两个人因为经济纠纷发生争吵,本来可以和平解决,却闹得有人受伤。
幸亏伤者无大碍,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两人或许之前关系不错,当时是一时冲动,事后后悔了,愿意赔偿了,受害者觉得自己也没事,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不应该继续追究,以免树敌。
具体原因以官方通报为准,不信谣不传谣。
冲动是魔鬼,做任何事都不能冲动。幸亏受害人愿意原谅,也没出大事。
否则行凶人必将接受严厉的法律惩罚。
不管什么原因,本来自己有理,结果因为冲动伤人那就是你的错了。
切记遵守法律,莫冲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