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长沙,王先生买了一个复式公寓,为了以房养贷,王先生装修完以后就选择了出租,可没想到几个月以后王先生去收房却发现不仅房子满地都是垃圾,而且房门都被砸出了好多大洞,损失达到了四五千元。
王先生和妻子前两年打工挣了一点钱,因为存在银行利息也不高,所以两人一定再贷点款买一处房子进行投资。
在小区和公寓徘徊了很久之后,王先生还是决定选择购置公寓,因为公寓相对于小区更容易出租。
所以两人转了一圈以后,在当地比较繁华的一个地方购置了一处复式公寓,为了尽快投资回本,王先生也是第一时间进行了装修。
虽然装修的也比较简单,已经完全符合拎包入住的条件,王先生也在平台上挂出了出租通知。
因为地段比较好,而且价格也不贵,很快就有两男一女三人以1800元每月的价格将王先生的房子租了下来。
当时合同约定的是押一付三,但三人都是年轻的打工人,王先生和妻子也是比较体谅,要是没钱的话,一个月一付也是可以的。
还有的时候几个小年轻还会给自己的妻子发信息,表示让阿姨帮忙代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自己和妻子每次也是答应。
而且王先生对他们也是比较信任,觉得几个年轻人虽然钱挣得不多,但是对于房子肯定会爱护的挺好,所以平时也不去看,只管每个月按时把房租收了就好。
住了差不多半年以后,其中一名租客人员给王先生发来了信息,称因为几人的工作所以房子就不租了。
王先生对此也表示认同,反正双方之间也没有租金的纠纷。然后就在微信上把押金给退了回去。
可没想到下班以后,王先生和妻子来到了自己的房子准备收房,打开门眼前的一幕瞬间让自己惊呆了。
三名租房的年轻人早就已经不告而别,但是房子里却是满屋的垃圾,这一点王先生也可以体谅,毕竟年轻人在收拾屋子上可能会有点不足。
但是越往里面走是越触目惊心,自己好多新装修的家具都是磕磕碰碰被弄坏了,甚至其中有一扇房门直接被弄出了一个大洞。
怒不可遏的王先生接电话准备联系三人,可没想到三人收了王先生的押金以后就直接将王先生拉黑了。
王先生也没有办法,选择将此事向媒体曝光,希望可以通过媒体的压力让三名年轻人主动联系自己与自己协商赔偿事宜。
1、承租人对出租房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三名年轻人作为承租人,可以合理使用出租屋内所有的设施设备,如果没有暴力的行为导致屋内物品受损的,但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显而易见,不管是柜子的破损还是房门的大洞都是人为故意的破坏造成的,这已经不属于正常的合理损耗范围,对于这种情况王先生不仅可以解除租房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三名年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三名年轻人破坏房屋以后就消失不见,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为承租人三名年轻人应当合理保障出租屋的物品完好,不管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还是过失导致物品的损坏,都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这样不告而别的方式彼此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反而会违反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如果故意损坏出租屋的财物达到1万元以上,那么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会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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