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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
一则视频在网上流传
天津一地铁站内两名大妈
与一女子发生肢体冲突
视频中,两位大妈扑向该女子,随即三人下地铁厮打在一起,地铁门口一位大妈坐在地上,另一位大妈和女子扭打在一起,双方推搡中,女子将其中一位大妈推向地铁车厢门方向。
评论区有网友称事发原因或与下车时互相拥挤有关,但此说法未得到证实。
天津地铁回应警方已介入
未影响运营
12月24日上午,天津地铁客服热线回应:“昨天(23日)下午两点左右天津站是有发生冲突,目前此事已经移交警方处理。
地铁方很快对事件进行了处理,并没有影响地铁的运行。”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具体原因需要等官方通报。
天津地铁新规已全市执行
市民乘坐地铁请注意
01
天津市轨道交通
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更新后的新要求全名单如下
请大家乘坐地铁千万别带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类刀具)。
2.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3.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4.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射钉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5.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消防灭火枪、飞镖、弹弓,防身喷剂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烷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地铁、轻轨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地铁、轻轨信号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绪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02
天津市轨道交通
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11月30日更新后的新要求如下
乘坐地铁尽量规避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03
天津市轨道交通
对于禁、限带物品如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安检人员发现受检人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安检人员发现受检人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寄存乘客禁、限带物品和其他物品,对查获的违禁品、危险品进行逐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获日期、物品种类名称及被查获人基本信息等,建立违禁品、危险品清单台账。
第四十四条 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禁、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及时予以处置。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可疑物品,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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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自
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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