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浦东,一老太太在的冬至时,去给丈夫和儿子扫墓,表达哀思,谁曾想到,竟发现空置的寿穴被人用水泥封住,墓碑上的寿名也被抹去。四处打听,发现是小儿媳所为后,老太太一纸诉状,将小儿媳告上法庭。
(来源:九派新闻)
经历了岁月沧桑的王老太,也经历了许多痛苦的时刻,其中最让她难以承受的,便是她丈夫和儿子的离世。
冬至这天,王老太担心丈夫和儿子太孤独,来到丈夫和儿子的陵园。
当时她眼角已经有些模糊,但她依然努力地想要看清楚前方的景象。
因为她知道,那里有她深爱的人的安息之所。
终于,王老太来到了丈夫和儿子的墓碑前。
她停下脚步,用颤抖的手抚摸着墓碑上的名字,仿佛想要通过这种方式与他们沟通。
王老太想起了丈夫温和的笑容,想起儿子坚定的声音,想起那些欢声笑语、争吵和和解的日子。
这些回忆,如同一幅幅画面,在王老太的脑海中不断地闪现。
然而,这一切都已经成为过去。他们只留下了这片寂静的墓地。
就在这时,王老太发现了异常,并大吃一惊,墓碑上的寿名,被人抹去了!
原来,小儿子为了实现王老太的百年之后的愿望,筹备了一块三穴墓地。
他的初衷是让王老太在离世后,能够与父亲和哥哥一同长眠于这里,以此来实现家人团聚的美好愿景。
所以这个三穴墓地中,其中一个空穴专门为王老太预留,以便在她离世后安葬于此,并在墓碑上精心龛好了寿名。
谁曾想到,因为拆迁利益分割的事情,小儿媳对王老太产生了不满。
或许是觉得这墓穴,是丈夫买的,小儿媳一气之下,将墓碑上的寿名抹去,并用水泥将空置的寿穴封掉。
这事之后,王老太心思郁积、茶饭不思,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最后,她走进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小儿子将墓碑、墓穴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1、小儿媳可以反悔,不把墓穴赠与公婆吗?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里是在说,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
如果墓穴产权上,写的不是王老太的名字,按照上述规定来看,小儿媳似乎可以撤销赠与,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
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小儿子买三穴墓穴,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和普通的赠与不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不同,小儿子、小儿媳对此都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王老太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小儿媳将墓碑上的寿名抹去,用水泥将空置的寿穴封掉,是对墓穴的破坏。
《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小儿媳破坏了墓穴,造成不动产毁损的,王老太作为墓穴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小儿媳恢复原状。
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墓碑、墓穴,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小儿媳将墓碑、墓穴破坏,给王老太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王老太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观点:
1、购墓、立碑等行为系民间习俗,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法律保护。
2、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王老太及丈夫、大儿子的合葬墓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具有排他性,不能随意变动这种特定性。
最终,法院判小儿媳将系争墓地恢复原状,并酌定其赔偿王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