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昆明律师曾维昶
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力!
依据如下:
1、《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第一百五十九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2、《行政诉讼法》
(1)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2)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刑事诉讼法》
(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通过)确定:“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发布者简介】
曾维昶,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