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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的一天,江苏江阴陈某与朋友于家中聚会,待朋友们走散后,其妻子竟突发疾病,口吐白沫。然而,无论是拨打急救电话还是寻求他人帮助,一时之间都没法解决陈某的燃眉之急。情急之下,陈某为了妻子的生命安全,只能选择醉驾。

这种醉驾行为违法吗?陈某是否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聚会乐逍遥,谁料妻子竟突发疾病

陈某与其妻子恩爱非常,伉俪情深,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在妻子生日当天,陈某邀请了许多密友,一同到家里聚会,准备共度欢乐时光。

大家享受着美酒佳肴,互相推杯换盏,畅聊人生理想,好不快活。

由于在家中,又是这样愉悦轻松的气氛,

陈某也没有顾忌太多,喝了不少酒。

时间悄悄溜走,夜也渐渐深了,朋友们一个个相伴离去,家中便只剩下陈某夫妇及其女儿。

大约在半夜11点的时候,陈某妻子感觉到自己的身体有些许不适,决定上楼休息。

可谁知,仅仅踏出一步朝向楼上的步伐,一向身体康健的她却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

情况危急,“被迫”醉驾

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了所有人的节奏,陈先生仿佛突然被人泼了一盆凉水。

从原先的喜悦一下变得恐慌,只余焦急万分。

朋友们都已经离开,家中能够行动的人又只剩下了喝过酒的自己以及还小的女儿。

可是妻子的状态看着又很不好,情况棘手而复杂。

但是陈某知道,作为家中唯一有行动能力的成年人,此时此刻他必须坚守住,不能就这么轻易地倒下。

于是,他努力让自己冷静下来,迅速调整了自己的状态。

陈某观察着当前的状况,苦苦思索着他们能够做到的最优解决方法究竟是什么。

随后,陈某立即让女儿拨打急救电话,可由于住所偏远,又是深夜,附近已然没有急救车,需要从别处调来之后才能过来,而具体能够到达的时间也并不能确定。

他深知自己妻子的身体情况已经不能再等下去了

于是陈某分别向周边的邻居、朋友们都进行了求助。

然而,很不凑巧的是,有空的人们都不会开车,会开车的却又都不在家里。

由于住所偏僻,又是深更半夜,他们甚至连出租车也喊不到。

所有的方法都被尝试过了,但却仍旧没有丝毫进展。

这该如何是好?陈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深刻地明白,每多等的一分钟都是在消耗他妻子的生命。

是醉驾?还是眼睁睁看着妻子可能错失最佳抢救时机?

陈某也许犹豫过,但是在爱妻的生命面前,似乎醉驾的后果在陈某这边也显得那么无足轻重。

最终,看着昏迷不醒的妻子,陈某咬咬牙。

决定仍旧由自己驾驶机动车,将晕厥的妻子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醉驾被抓,陈某陷入尴尬局面

幸运的是,在这一路上,陈某并没有与其他车发生交通事故。

而陈某的妻子也由于送医及时而得到了及时的救助

但是,与此同时,陈某也陷入了尴尬的窘境——他遇上了巡查的交警。

而其明显属于醉驾的行为也被警方当场查获。

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

属于加重情节,必须按照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于是,公安机关在锁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至相关检察院。

检察院则以法律为准绳,对陈某以违反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在诉讼中,陈某态度良好,对其事实供认不讳。

且主动交代前因后果,强调事出有因,其目的仅仅是对于妻子生命权益的维护。

属于“两害取其轻”的状况,故而期望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历经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后,认为陈某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而检察院也接受此意见,撤回了对于陈某的起诉,陈某最终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超过法律限定

符合醉驾标准,满足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陈某的情况比较特殊。

陈某酒驾开车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妻子的生命安全,其做到了自己能够做到的一切

多次寻求各种帮助仍然无果,始终没办法解决当时的窘境。

在与妻子是否失去生命的问题上进行苦苦挣扎,历经思索,他在无奈下只得选择醉驾。

在这种情形中,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行为进行更高的苛责,也不能强求其放弃自己妻子的生命。

这并不符合正常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会作出的决定,是不人道的。

事实上,这些条件均满足了紧急避险的要求,也满足了一个理性的自然人会作出的决定,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由于其在醉驾过程中并未出现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

但是此行为仍旧属于危险行为,只不过幸运的是可以考虑减轻一等。

也许通过此次事件,许多人会因此觉得喝酒之后开车并不一定会出事故。

就算被抓住也可以用紧急避险等话术推脱。

但是,除了上述所强调过的,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十分困难之外

我们仍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他的入罪标准仅仅只是出现危险行为而非危害结果。

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都可成立此罪。

而在此案中,会对于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形进行考虑。

仅仅是因为陈某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紧急避险。

故而,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是帮助其出罪的另一个理由。

在本案中,陈某的情况虽然属于醉驾,但其同时又满足了紧急避险的条件,构成紧急避险,不必再负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紧急避险?

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对公平正义的维护,紧急避险的行为也有许多限制和要求。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事实上,由于紧急避险的认定极其困难

在日常执法中,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构成紧急避险,适用从宽处理的准则

本案中的情况有其不得不为的特殊性,是对公序良俗的一大考量,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陈先生努力尝试了多种解决手段,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选择自己出动。

这不仅证明了他对于法益的保护性,其勇敢救妻的行为又何尝不是体现出了一个英雄形象呢?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酒驾、醉驾作为法律红线的一条,请不要随意触碰。

尽管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更不构成犯罪。

但是,我们需要牢记的是,我们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要将个例强加到其他情形中来。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补充自我。

如果当广大朋友们遇到类似的情形,请务必冷静下来思考,谨记安全第一。

是否有其他更佳的方法可以安全解决,尽量避免酒后驾车,从而更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在维护自身利益免受侵害时,也要努力保全他人的合法权益。

把握好紧急避险的“度”,莫要无限度地侵犯他人利益。

«——【·结语·】——»

也许酒驾并不是次次都会出事故。

但是,人生并不能重来,你的生命也仅仅只有宝贵的一次。

请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牢记口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尽量选择更为安全的方式来解决面前所遇到的困难维系社会的公共安全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

祝愿广大司机朋友们出行安全,一路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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