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被人坑了?”广东深圳,一女子为朋友担保的25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朋友没有还钱,债主将女子起诉到法院,女子哭穷,我没有钱还。结果呢,债主查出女子丈夫花2400多万元给女儿买房,于是再次提起诉讼!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何女士接过法院传票后,脸色瞬间变得苍白,她瞪大了双眼,仿佛想要从中找出什么破绽。
可借款合同上的担保人处,清楚地写着她的名字,白纸黑字,如何赖账呢?
何女士寄希望于借款人还钱,但她联系了借款人后,觉得借款人还钱的概率很小,最后,何女士只能硬着头皮应诉!
这场官司的结果,不言而喻,何女士败诉了,法院判何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是,何女士因为资产不足,该案债权仅获得部分执行。债主黄某对剩下的债务,望眼欲穿。
时间来到了几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某查到何女士的丈夫许先生,在和何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花费2442万元给女儿小许购买豪宅。
这一线索,让黄某看到了希望,经过打探,黄某弄清楚了来龙去脉,这笔购房款是何女士的父母转账给许先生,再由许先生转给小许的。
黄某认为,这笔钱属于何女士和许先生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该用于还债,于是一纸诉状,将何女士、许先生及小许诉至法院。
黄某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何、许夫妻二人向小许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小许返还被赠与款项。
1、何女士的父母转账给许先生的2442万元,是否属于何女士与许先生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何女士的父母明确表示,他们转账给许先生的2442万元,是对许先生个人的赠与,那么这笔款项,就属于许先生个人所有。
如果没有说明赠与许先生个人,那这笔款项,就属于何女士和许先生的共同财产!
2、许先生将属于何女士的财产,赠与给女儿小许,是在帮何女士逃避债务。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何女士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他们转账给许先生的2442万元,是对许先生个人的赠与,所以这笔钱是何女士和许先生的共同财产。
何女士呢,不把这笔钱用来还账,反而将其赠与给女儿,是在恶意逃避债务。
因此,黄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女士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但法庭上,许先生主张说,这笔款项为何女士父母抛售股票后,赠与小许的购房款,系小许个人财产。
但是,他没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能举证其与何女士对案涉款项的归属进行约定。
最终,法院判撤销何女士赠与小许1221万元的行为,小许返还何女士122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