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太原,一大妈花100元出去旅游,结果却稀里糊涂花40万买了套海景房。儿子发现问题后,立刻找上门去要钱,怎料对方态度蛮横,儿子一气之下,对销售大打出手。
郭大妈家住太原,经朋友介绍,她了解了一个100元山东五日游的平价旅游团,这么低的价格让她很是心动,以为自己捡了一个大便宜,所以当即就报名出发了,根本没有考虑这个价钱会不会有坑。
郭大妈他们一行很快就达到了目的地,导游带着他们逛一逛,吃一吃,大家都很开心。随后,导游带他们来到了一处房产销售中心,让他们在这里休息一下,顺便可以看看这里的海景房。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郭大妈心动了。她先是看上了一套小户型,最后又在销售的各种宣传攻势下,最终选择了一套70多平米的海景房。这套房产位于一个临海的小区,整体价值40多万元。但是郭大妈只是想出来玩玩散散心,并没有打算买房,所以东拼西凑只拿出了6万元。
在郭大妈犹豫不决时,销售人员又给郭大妈出主意了。她说,这6万元可以当做定金,先把好楼层定下来,剩下的三十多万尾款可以过段时间凑齐了再付。听到这里,郭大妈对这套房子更加心动了,但她表示,买房这么大的事情,她一个人做不了主,得回家跟儿子商量一下,但销售人员立刻劝阻,说这么好的事,儿子肯定同意,而且房子马上会增值。最后,还千叮咛万嘱咐,让郭大妈千万不要告诉儿子,等房子增值以后再给他一个大大的惊喜。
在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下,郭大妈最终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交了6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40多万的海景房。但是,交完定金后,郭大妈有些后悔。因为自己耳根子软,总是经不起别人推销和忽悠,所以这些年,她瞒着家里人购买过保健品,每年一买就是好几万,但都没啥效果,也投资过不少的项目,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但都以失败而告终。而且这次买房合同上约定一个月之内要还尾款,眼看着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自己实在凑不齐那么多钱,无奈之下,才将自己买房的事情全盘托出。
得知这一情况,儿子真是气不打一处来。自己家在太原,在山东买房根本不现实,而且郭大妈对这套房子的情况一问三不知,仅有一张打印的首付单,存在很多的疑点,很明显,这是旅游团的圈套。所以,在一家人的商量下,他们准备去把这套房子退掉。但是买房容易退房难,郭大妈和家人几次找到了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协商退定金的事。没想到对方一改买房时热情温柔的态度,直接吹胡子瞪眼,一脸的不耐烦。还表示,一切按签订的协议办事,定金也是不可能退还的。面对销售人员嚣张的态度,而且郭大妈的儿子也发现,这次给郭大妈卖房的正是之前用保健品骗钱,欺骗郭大妈投资项目的小伙,因此本来就窝着火的郭大妈儿子再也控制不住了,直接就动起了手,对该销售大打出手。
郭大妈儿子还表示,母亲签订的那份协议书并不正规,存在很多问题,上面写的房产地址压根就不存在,此外,协议中写的是,房款逾期三个月才不能退定金,而母亲才逾期一天,凭什么不能退定金呢?郭大妈的家人多次与房产公司的人协商,定金依然没有退还。郭大妈的儿子表示,他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此事。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我们从案例中得知,这次给郭大妈卖房的人,正是之前骗着郭大妈每年花几万买保健品的人,也是之前骗着郭大妈投资项目血本无归的人,从这里我们大概可以知道,这次的旅游买房很大程度也是个骗局。对于这些年的这些骗局而言,该销售的行为应该是构成诈骗罪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如果能够证明这些年对郭大妈的诈骗行为是系列诈骗,那就可以给公安机关依法举报,要求追求刑事责任,追回损失。
其次,抛开诈骗罪不说,单说此次购房合同。本案中,郭大妈签订的那份协议书并不正规,存在很多问题,上面写的房产地址压根就不存在,如果购房合同里面真的没有该房,那么这就涉嫌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因此,如果本案中的合同确实如此,该房屋预售也是假的话,那么郭大妈完全可以撤销该合同。最后,外出旅游,重要的是心情愉快,适当购买特产也是正常的,但千万要保持理智,不能头脑一热像郭大妈一样,一口气就买了房,结果给自己摊上不小的麻烦。
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