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寿光一14岁女孩小芸(化名)
因参与“手机口”诈骗
被寿光公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小芸是一名成绩优异的初中生,独立性很强,学习之余喜欢干点兼职挣点零花钱,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
一个周末的上午,在QQ群里小芸收到一条兼职消息:两部手机,只需拨打电话,便可轻松赚取400元/小时。这让小芸心动不已,立即加对方好友,咨询如何赚钱。
按照对方的要求
小芸拿来两部手机
一部用来QQ语音通话
(小芸与诈骗分子通话)
一部用来打电话
(小芸给受害人打电话)
利用手机、电话卡、QQ搭建“手机口”
通过拨打受害人电话并打开免提
实现诈骗分子与受害人的直接沟通
当小芸帮助对方拨打了40多个电话后,对方终止了本次“兼职”,并告知小芸晚上再给其结账。到了晚上,小芸通过QQ联系对方时,却发现自己已被拉黑。说好的400元兼职报酬一分也没有得到,等来的却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手机口”诈骗到底是什么
一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式实现语音中转,使得拨打出去的电话显示为本地号码。
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实现人机分离,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来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是架设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警 方 提 醒
批量拨打诈骗电话、群发诈骗短信或添加微信、QQ好友,无论是否获得报酬,这些行为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上学期间,学习才是主业,切莫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济宁人编辑整理 微友留言不代表本站观点
非本站原创照片均来自百度图片
凡原创稿件不经同意不得转载
“济宁人”法律顾问单位: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问题请拨:17805370308(刘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