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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A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晚19时许,原告、王某某、彭某三人在B县通过电话联系一起去A市嫖娼,并在B县C派出所门口汇合,走高速到达A市区,由王某某负责与卖淫场所联系后,三人于当日20点45分到达XX酒店,然后由场所经理李某将三人带至酒店4楼,之后李某带来一批卖淫女供三人挑选,并介绍了工号及相应的价位和服务内容,王某某先选了一名卖淫女并进入该酒店508房间,原告当时未选定卖淫女。李某后又另带一批卖淫女让原告和彭某挑选,原告选定了卖淫女梁某并一起进入到该酒店513房间。原告与梁某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来该酒店执法检查的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

另查明,2019年11月12日,被告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中载明“虽然我的标价为一次全套服务为人民币1,180元(有时候也会根据折扣,报给客人价格为980或者1080)”。

本院认为,《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对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

结合本案,可以认定原告与梁某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谈好价格。0516号处罚决定载明:“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某经卖淫场所工作人员介绍,与卖淫女梁某达成以1,180元的价格提供80分钟卖淫服务的卖淫嫖娼意向,……”,但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与梁某或者与其他人就涉案卖淫嫖娼行为商谈过价格,原告与梁某亦未供述过曾商谈过价格,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选定梁某时梁某配带了工牌、有人已经介绍价格或者原告明知梁某提供卖淫嫖娼服务的标价。

另2019年11月12日,被告对卖淫女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亦表明,卖淫嫖娼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视情况打折。故被告认为,原告在明知价格是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单方制定的,接受了某项服务并已进入到房间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也就接受了该项服务价格,表明价格已经谈好,缺乏相应有效的证据。另被告对原告、梁某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存在不符。据此,被告对原告作出涉案治安行政处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A市公安局D分局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无证据证实商谈过价格,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针对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满四个条件:①卖淫女、嫖娼人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②卖淫女、嫖娼人员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应给付钱财;③卖淫女、嫖娼人员已经着实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④由于卖淫女、嫖娼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嫖娼人员刘某在场所内选中卖淫女梁某,尚未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嫖客刘某、卖淫女梁某的笔录中也未陈述二人商谈服务价格的过程,场所经理李某的笔录也不能证实嫖客刘某挑选卖淫女时就已经明知服务的价格,再根据卖淫女李某某的笔录,卖淫的服务价格会根据标价进行浮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嫖客刘某与卖淫女梁某有商谈价格的过程,更不能证实二人已经谈好价格。故法院撤销了嫖客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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