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平凉,一女子给男友过完生日后,两人一起入住了某宾馆,并借着酒劲发生关系。万万没想到,男友突然呼吸急促症状、倒在地上,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男友母亲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50%的责任(59万余元)。
(来源:甘肃崆峒区人民法院)
男孩高某在还是学生的时候,就到音乐餐厅打暑假工,一干就是三年,并摇身一变,成了音乐餐厅的前厅经理。
高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干得也很开心,而且他工作期间,还认识了一个笑起来很好看的女子,一个叫李某的学生。
事发九天前,李某答应了高某,同意做他的女朋友,高某当时高兴得像个孩子。
事发三天前,两人入住了某宾馆,享受爱情的甜蜜。
事发前一天,是高某的生日,下午5点的时候,高某找到音乐餐厅老板的马某,说晚上他要请假。
老板马某点点头,表示同意。
随后高某和李某、几个朋友,一直高兴到第二天凌晨。
凌晨2时40分,高某在某平台上,预定了一间双床房标间。
接着,他牵着李某的手,到宾馆办理入住,并借着酒劲在房间内发生关系。
凌晨5时55分,高某突然出现呼吸急促症状、倒地不起!
李某知道高某患有哮喘病病,且随身带有药品,赶紧取出向其嘴内喷入治疗哮喘喷雾,并采取喂水,擦脸等措施。
同时,她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让音乐餐厅老板马某、高某室友等人过来帮忙。
6时50分,120救护人员到达酒店房间,将高某送到医院抢救。
一个多小时后,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高某家属报警。
事发后,高某家属将李某、老板马某和宾馆告上法庭,他们提出了2项诉讼请求:
1、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197298元的50%,即5986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高某家属意见:
1、李某作为高某的女朋友,在知道高某患有哮喘病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劝阻高某的饮酒行为,还是在高某饮酒之后,与其发生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
2、马某在明知高某患有哮喘病,不宜饮酒、不宜劳累的情况下,仍然同意高某在其单位劳动,具有一定过错。
3、高某系未成年人,宾馆应当负有监管义务,但在高某病发到被送到医院救治的整个过程中,宾馆并没有参与其中,宾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案件有点特殊,这不是普通的侵权案件,而是不作为侵权。
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形成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
1、李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高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事发前共同饮酒,事后相约共同在宾馆开 房,并相处于同一房间。
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特定关系人”,也就形成了在一方有危险时,另一方须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
李某发现高某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时,积极采取了嘴内喷药,喂水、擦脸并告知他人措施,主动向他人求助,在高某室友到达后又拨打120。
从整个过程来看,李某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已完全尽到了救助义务,高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作后猝死,不应该由李某承担责任。
2、老板马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果高某在上班期间突发情况,老板有救助义务。
但高某病发时,未在上班工作期间,下班后亦未回到员工宿舍,且高某病发后马某积极救助,垫付抢救费用。
从法律、道德层面,马某已尽到救助义务。
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某已年满16岁,在音乐餐厅上班,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马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宾馆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前述人员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高某出现呼吸急促症状时,没有人通知前台服务人员,宾馆都不知道高某出现紧急状况,如何采取救助措施呢?
法院认为:高某生前两次住院记录及去世前两个月、半个月哮喘发作,其身体状况为非健康状态,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支气管哮喘时,放任自己抽烟、喝酒,作息不规律,其自身存在有过错。
高某父母在明知高某患有支气管哮喘,对高某监管教育不够,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