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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全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保障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时间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除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时间为2024年2月9日(除夕)至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7日(正月初八)7时至24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4时。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禁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

城区:东至鼓楼北街,西至沙姚路,南至鼓楼西街,北至五葡路区域内;东至怀远南街,西至秀水街,南至平安东路,北至中央大道的闭合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1 )机关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施工工地等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3)商场、商业街、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4)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6)荒山、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

(7)军事设施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

(8)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

(9)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任何时段均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投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五)不得向人群密集场所及地沟、窨井等受限空间投掷;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高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烟花爆竹燃放限定品种。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个人燃放只限于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六、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相关部门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临时集中销售网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焰火燃放作业。区安委会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区安委会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社区、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八、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九、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十、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沙坡头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加贴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检封标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或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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