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岑溪,一6旬老人半夜突然听到自家楼下院子里有动静,怀疑是家里进了小偷,于是起身走到阳台,扔了一块砖头下去,试图将小偷吓走。谁曾想,砖头正好砸中楼下小偷的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人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法院竟然这么判!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老太黄某的家是村里的一幢3层小楼房,前面还有一个不大的院子,院子有围墙包围着。
事发当晚,黄某正陪着小孙子在3楼小屋睡觉,突然听到了楼下院子里发出了“砰”的一声,有什么东西砸在了地上。
黄某看了眼孙子,他睡得很熟,于是黄某悄悄走到阳台往下一看,只见一道白色身影在院子里的围墙处鬼鬼祟祟的。
黄某怀疑对方是小偷,顿时慌了起来。这要是让小偷进屋,财产损失是小,自己和孙子的安全就无法保障了。
黄某环顾了下阳台,发现阳台角落处还有一些之前用剩的砖块,于是拿了一块,向院子里的小偷身旁丢去,试图将小偷吓跑。
万万没想到,黄某的这一扔,直接命中了小偷的头部。小偷只来得及发出了一声惨叫,便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
随后有两道身影从屋内飞快地跑出,直接从围墙处翻了出去,逃走了。
黄某担心闹出人命,于是找来邻居帮忙报了警,但小偷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砸小偷的死因是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
后经警方调查,黄某看到的另外两个人与小偷是一伙的,已经作案多起。
但即便如此,警方还是以黄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可是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3个小偷到黄某家偷东西,这是不法侵害行为,且正在实施。
2、黄某扔砖块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危害到自身以及孙子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3、黄某已60多岁,早面对3名小偷时,显然实力不对等,而黄某情急之下造成其中一名小偷死亡,亦属于情况危急,不得不做出的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检察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1、黄某在往楼下扔砖块时,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小偷的故意,但是造成小偷死亡是事实。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属于防卫过当。
本案中,黄某是看到小偷在院子围墙处的,她如果只是想吓唬小偷,大可以往旁边一点扔,而不是扔在小偷的头上致其死亡。
更何况,黄某住在3楼,而3名小偷仍在1楼,这与黄某同3名小偷面对面的情况并不同。
也就是说,此时的情况尚未达到非常紧迫的程度。
因此,本院认定黄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无问题。而防卫过当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还是致人死亡的行为。
当然如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那么这只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向楼下扔砖块,那么其应当预见到砖块坠落会砸到人。
在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砸到人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黄某虽然不是故意要砸小偷,但她还是向楼下扔了砖块,并轻信不会砸到人,结果小偷被砸死了。
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性。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黄某在砸死小偷后,有报警自首行为,且小偷本身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悔罪表现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
综上,检察院建议对黄某按照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来执行。
那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本案中,3名小偷到黄某家盗窃,属于入户盗窃,且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暴力型犯罪不同,所以要严格把控防卫的尺度,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2、3名小偷实际并未给黄某以及其孙子造成即时的人身威胁,尚未达到十分紧迫的情形,故黄某的行为导致其中一名小偷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
3、黄某明知院子里有小偷,仍向其扔下砖块,结果导致小偷死亡,检察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黄某的家人与死者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