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怀化,一男子以买保险为由,开车将一女子带到偏僻处,随即车辆发生震动。谁知此时女子的男友突然出现,不仅砸了男子的车,还将男子打致轻伤。事后,男子还被女子指控强奸,但法院认为无罪。男子怀疑被女子坑了,一怒之下将女子的男友告上法院,索赔42539.15元。
(来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已婚,平时就做点小买卖。女子龙某是一名保险销售员,其有一名同居男友也姓吴。
吴先生与龙某相识,是因为吴先生买了龙某所属保险公司的车险,之后为了向吴先生推销其他险种,龙某就加了吴先生的好友。
龙某年轻貌美,身材也好,吴先生对她十分心动,而龙某也知道吴先生的心意,只是碍于有男友吴某在,她并未有所表示。
事发当晚22时许,吴先生以要购买保险为由,约龙某出来开房。龙某思考再三后,便同意了。
之后,龙某找个借口,让正要去加班的男友吴某,将其送至和吴先生约定的宾馆。
随后,龙某径直走向吴先生的雪佛兰汽车,并坐到了副驾驶上,男友吴某则开车去加班了。
紧接着,吴先生按照龙某的指示,开车前往某个驾校附近,而龙某则在途中发了驾校的位置给男友吴某。
在到达指定地点后,吴先生便迫不及待地与龙某发生了关系。万万没想到,在此期间龙某竟给男友吴某发了条求救信息。
男友吴某因为开车,一开始并未看手机,等他到了公司后,才看到了龙某的信息。情急之下,他放下工作,火速赶往事发地点,并报了警。
当吴某赶到事发地时,警方尚未到来,但他已经远远地看到一辆车在震动。吴某立即从车后备箱掏出一根弹簧臂力棒,然后冲了过去。
此时吴先生尚未意识到危险来临,等吴某发现二人并砸了车玻璃后,吴先生才害怕得不停求饶。但吴某正在气头上,他拿着臂力棒对着吴先生一顿打,直到警方赶到现场。
事后,龙某指控被吴先生性侵,但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故吴先生不构成犯罪。
但是吴先生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为名,判了吴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此后,吴先生又把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43399.50元。
在法庭上,吴某就吴先生提出的损害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吴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吴某表示,吴先生的索赔金额过高,且吴先生有错在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吴先生与龙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且并不知道龙某已有男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吴先生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清单596元,误工费证明12980.96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42539.15元。
综上,本院判决吴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先生人民币42539.15元
吴某还是不服,他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吴某辩称:
1、吴先生是有妻子的,其与龙某发生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我是在女友龙某求救后,前往现场救人,气愤之下才将吴先生打伤。
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法庭认定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所以才酌情从轻处罚。
这也说明了吴先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我认为吴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吴先生承担70%的责任。
吴先生见吴某将大部分责任推给自己,立即反驳称:
在刑事判决中,已明确指出了我是无罪,是被龙某和吴某合谋诬告陷害的,故不应当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
1、吴某在发现吴先生与女友龙某的不轨行为时,一时冲动也在情理之中。而事发时,吴先生仍是已婚状态,其虽与龙某自愿发生的关系,但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吴先生存在一定过错。
2、在刑事判决中,刑事法官认为吴某打伤吴先生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所以作出了从轻处罚决定,这仍说明吴先生存在一定过错。
3、吴先生虽然主张了护理费,但其住院期间均是由其父亲和妻子照顾,未请护工,而其父亲和妻子的误工费均已支持,故对于护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认定吴先生应当承担30%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吴某赔偿吴先生人民币21451.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