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保障,以防突如其来的灾祸。但在广东,却有一件保险理赔事件引发了热议,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案情提要】
广西桂林的李先生和其父母驾车外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前方路段较为拥挤,后排车辆的速度也都缓了下来。而这时有一辆半挂车停到李先生所在车辆前等待前行,李先生驾车本就因为父母在车而倍加小心,此时也注意与其保持了一段适当的距离。
但意外来得猝不及防。
就在李先生刚停下车没多久,一辆大型半挂车突然冲出与之相撞,直接将李先生的车撞到了在前面等待的半挂车上。小轿车直接被挤压变形,车上三人均当场去世。
警察到场后迅速展开调查,查找证据证明事后出现的半挂车司机的全责。当时司机在开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过来时也为时已晚,最终酿成了悲剧,驾驶员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而事情到这里并未结束。李先生的亲人发现李先生生前曾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但身为被保险人的李先生和受益人李先生的母亲均已去世,于是便想替李先生要回这笔赔偿,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受益人以死亡为原因拒绝赔偿。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要进行赔偿的问题,大家各执己见,未能达成统一。
【以案释法】
在此案件中,争议点无非就是李先生这份保险到底还有没有效力?如果有,那么在受益人去世的情况下,应该将保险金赔偿给谁?
首先我们应明确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李先生买保险时所签的协议,在保险生效期间,如果李先生发生意外死亡,且自身无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向受益人即李先生的母亲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已不在世,那么问题就在于这笔保险金现在属于什么性质,继而涉及到了李先生及其母亲是谁先死亡的问题。
讨论去世时间的先后,是为了判定这笔钱是属于保险金还是遗产。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车祸中无法判定两人的去世时间先后,因此要根据《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判定这笔钱属于李先生的遗产。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家属不属于继承范围,李先生又未婚无子,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李先生这方则认为不应该这样判定,应该按照继承法中的死亡顺序来判断。根据继承法规定,应是父母死亡顺序在后,这笔钱属于保险金,应该由向李先生的叔叔继承。
其实,无论是《保险法》还是《继承法》,保险公司都应赔付这200万的保险金。最终,法院采取二次推定的方式,判定李先生的亲属可以获得这笔保险金。结果一出获得了广泛同意与支持。
其实,社会上不乏有此类事件的发生。大家都戏称保险公司只有你在交钱的时候才上班,其余时间都不见踪影。这句话也从侧面显示出了人们对于部分保险公司的作为早有不满。
在这件事件中,人们对其的关注也无疑是在关注保险公司的态度和做法。此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其实就是在钻一些法律条文中的空子,保险公司当然希望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也会优先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但在我看来,保险公司的做法无疑是在砸自己的招牌。如果保险公司都如此作为,那么当人们不再信任保险公司的时候,就将给公司的形象及未来发展带来$APPEND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保险公司要做到“保险”,而不是成为人们的新风险。
同时,如果民众与保险公司存有意见冲突等问题,一定要如文中李先生的叔叔一样,上诉法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相信法律的制定和法院的判决,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要及时进行询问,不能被保险公司的所谓话术和推诿之词蒙骗。
在此案件中,你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