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苏州。一大妈买肉时店员把肉剁碎之后,大妈表示自己不想买了,店员要求大妈把肉买下遭到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大妈还要路人评评理。
根据视频显示,一位大妈和一位大叔,两人在为剁碎的肉在争执,双方都要求对方讲理,大叔也就是店员觉得肉剁了就必须买单,而大妈却说,没有讲好肉剁了非要买单,自己就是不买。
也许是看到太多大妈不讲理的事情,看到此视频大部分人往一边倒,纷纷指责大妈,说她就是不讲理,肉剁了就应该买。
有的人说店里面明码标价,都是顾客看好说好了才会剁,剁了不买,店员要么自己买,要么赔偿钱的,大妈应该把肉买下。
还有的人说剁了就不好二次卖了,人家做的是生意,养家糊口呢,换位思考吧。表示道理所有人都懂,大妈肯定也懂,耍无赖而已。人不换位思考,损人不利己。
有的人甚至猜测,这大妈让人把肉剁了,又不买的原因,应该是看上那几根排骨,单价是知道的,很有买的欲望,叫称上剁好,然后拿过来发现总钱数超出了自己的预支,所以不想买了
还有的人说遇到和大妈一样的人,上次自己就在一家店碰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大妈,称好肉叫别人帮他剁成肉馅,别人都剁了好久,肉馅剁好了之后,然后又说他钱不够,不要了。好在那店家好,他也可能是想着和气生财,没有说什么,万一碰到难缠的人,大妈就麻烦了。
而也有一些是支持大妈的。有些细心的人则发现大妈说了一句:没有讲好剁了非要买单。他们解读是店员大叔的错,应该是没有按大妈的重量称,给多了,或者还没有挑好,大叔手快把大妈还没有决定要但是拿起来的肉剁了,才发生的争执。
支持大妈的人说,自己就遇到过让人生气不想买的。 在某店买鱼的时候,就随手指了一下,店家马上就把鱼摔死在地上的,没办法,只能不情愿的买了。
还有的人说,有的店家就是不地道,自己也碰到过,拿肉看看,你问下都没说要买,他那边咔嚓一刀,就给你放秤上了,他就剁了三斤多非要买走。
总的来说,大妈和店员大叔的争执在于肉被剁了,大妈该不该买走的问题。而大妈买不买是否合理,分两种情况:
1.大妈已经明确说好要那块肉,并且要求大叔剁碎,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大妈理应把肉买走,如果不买就形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大妈要求剁碎肉又不买,而这袋剁碎的肉就会影响二次销售,由此是会造成损失的,如果经协商大妈仍不愿意买,那么可以要求她赔偿一定的损失,也就是未剁之前与多后再卖的差价。
2.大妈只是挑选,并没有明确要求买,是大叔擅自把肉剁碎,那么这种情况下大妈有权不买,而大叔却强行要求大妈买,就属于强买强卖,对大妈来说侵犯了她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也就是说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大妈可以自由选择要还是不要大叔剁碎的肉。如果店员大叔一定强行要大妈买,大妈可以选择报警,大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那袋肉并不是很多,应该价值不大,如果大叔的行为只是这一次,那么他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