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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清晨,天还未亮,环卫工王大姐就开始了一天的劳作。

正当她来到这个偏僻的小巷清理垃圾时,竟意外发现垃圾箱旁边竟躺着一名年轻的女孩

惊吓之余,王大姐果断报警并拨打120救援,好在女孩经过抢救恢复了意识,这才向警方讲述出那个令人胆寒的夜晚

【案件摘要】

小刘家住农村条件艰苦,但她并没有就此认命,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一所还算不错的大学

四年大学时光是快乐的,认识了许多新朋友,也谈了一段甜甜的恋爱,但是毕业后男孩无情的提出了分手,这让心思单纯的小刘伤心了好久好久

因为恋爱时她就认为这是她的唯一,还把自己的身体给了对方,原本还想着毕业后两人可以谈婚论嫁了,却不曾想落得这么一个下场。

在此之后她便一直保持单身,疯狂的搞自己的事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初入社会22岁的她现在已经26岁了,这样的年纪在农村老家有的孩子都5、6岁了。

于是家里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不停的催促着让她赶紧找个好人家

可她无动于衷,也许是上一次恋爱造成的伤害太深,让她不敢再迈出那一步。亦或是如今的她只想搞事业无心恋爱。

但家里人考虑不了那么多,常常安排她相亲,逢年过节安排得更加紧密。这让小刘苦不堪言。

最后没有办法,只得答应家里人自己会找到合适的对象,并希望不要再安排相亲了。

等回到自己租住的家中,小刘其实也在想,自己这几年一直在忙工作,确实很少再为自己的感情想过。

于是很快开始着手找对象的事情,可身边认识的异性要么已经有了家室,要么长得不行

最后没有办法,小刘便尝试着通过网上聊天,看看是不是能找到合适的对象。

她下载了很多聊天交友软件,注册后并附上了自己的照片,很快许多人添加她为好友。

但很多聊起来十分无聊,根本没有共同话题,甚至有的人加上后就想要线下见面

一段时间下来,小李认为自己的这个决定十分愚蠢,还想要网恋?这些人不是想睡她,就是想睡她。很少有那些目的纯洁的人

于是她准备开始注销账号删除软件。殊不知这时一个韩姓的男子通过了她的好友请求

原来早在几天前,小刘就看到了这个男生,因为他照片上看长得还不错,个人主页上的内容也看起来比较正常,自己也感兴趣。

于是当时就发送了请求,可是一直没有被通过,她怎么也没想到这到了最后才加上。

小刘抱着最后再试一试的态度和韩某打了招呼,没想到这个韩某风趣幽默,讲话很好听也很温柔,对小刘的生活也是十分关注

今天开心了就和小刘一起分享,知道小刘难过了就细心安慰。

这样又贴心,性格又好,长相还不错的男生,让小刘十分动心,而且两人交流了这么久,韩某从来没有暗示或者找机会想要和她发生关系的举动。

就这样两人聊了很久,渐渐的小刘有些依赖韩某了,她此时也不想再通过网络来交流情感了,她决定要奔现

她联系了韩某,表露出自己的心意,而那边韩某也同样表示喜欢上了小刘,很快两人就约定在一个酒吧见面。

见面后,韩某就和网上展现出来的一样,并没有很大差别,小刘此时在内心暗喜。

之后的时间里,他们边聊天边喝酒,就这样直到深夜

看着时间不早了,微微有些醉意的小刘就提出想要回家了,韩某对此并没有阻拦。

小刘此时更加喜欢韩某了,因为他并没有趁着这个机会带她去宾馆或者怎么样的,这让她认定这个男人就是她想找的如意郎君

殊不知,韩某表面看起来是个好男人,背地里却是个不折不扣的恶魔。

离开酒吧后,韩某搀扶着小刘走在街上,当路过一条幽暗的小巷时韩某突然将小刘拽到其中,来到深处竟开始对她上下其手

此时小刘醉意全无拼命反抗,可他怎么是这个比她强壮数倍的男人之手。

韩某将她按在地上肆意的撕扯着她的衣服,同时口中还辱骂道:“你们这些女人就是贱,随便几句花言巧语就能和男人出来喝酒鬼混。”

原来韩某有过家室,其妻子就是这样在网上与人聊天,然后鬼混在一起,将他绿得体无完肤

最后婚姻的破碎,让他产生了报复心理。

此时韩某准备褪去自己的裤子,开始对小刘实施侵犯,拼命反抗之间小刘一把抓住韩某的阴毛。

疼痛使韩某更加愤怒,抬手便开始殴打小刘,而小刘也在如此暴力的殴打下昏厥过去。

随后韩某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数次侵犯,完事后离开时还不忘再踹上两脚。

而小刘昏死在小巷中直至早上才被那位环卫工王大姐发现。

如今小刘被救了回来,但每每想起那晚的经历就感到不寒而栗,这对她的心理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

警方这时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路口的监控录像发现了韩某的踪迹,并将他在家中抓获。

通过酒吧的目击证人证实他们当晚确实在一起喝酒,之后一起离开,小刘体内残留的液体经对比也与韩某一致。

在所有证据的佐证下,韩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小刘的遭遇令人惋惜,韩某的罪行令人发指,那么他涉及到哪些犯罪呢?

韩某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针对女性受到性侵犯,保护女性性同意和性自主权订立的罪名。

由此可知,强奸罪中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男性

同时法律对强奸的定义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那么结合本案,韩某为男性,强行与女性小刘发生了关系,同时这个关系是小刘不愿意发生的,因此是违背了小刘的意愿

同时韩某暴力殴打小刘存在明显的暴力行为,也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韩某构成强奸罪的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韩某强奸小刘发生在小巷中,虽然是深夜但是也属于公共场所,对社会社会造成影响严重,且手段、情节都十分恶劣。

符合(二)中提到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此其刑期应在十年以上。

韩某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故意伤害他人所构成的犯罪,在法律上,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这里,犯罪嫌疑人首先主观为故意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希望并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殴打等损害让人健康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韩某因小刘的反抗实施殴打,故意对小刘的健康权发生侵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过本罪行是发生在强奸罪的过程之中的,因此可以看做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并且属于强奸罪中加重情节。

依照上面关于强奸罪的判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结语】

网络是便捷的工具,但也是一些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实施犯罪的工具。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任何人都可以伪装成另一个样子。

因此在虚拟的世界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可轻易相信别人,尤其是网恋的需要谨慎再谨慎。

同时人生要摆正心态,理性面对世界,不可因一时仇恨对他人造成一生不可磨灭的伤害。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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