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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 曾林冬,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蓝山县祠堂圩乡祠市村11组。

2020年1月2日16时许,罪犯曾林冬驾驶湘M84890农用货车在蓝山县祠堂圩乡东毛山村附近运输泥土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驾车撞人泄愤之念。罪犯曾林冬驾车在永连公路进东毛山村的村道约200米的路段撞到被害人黄某萍(女,时年14岁)后,继续驾车行驶;不顾路人阻拦,在村民梁桂生家路段撞到被害人黄某先(殁年13岁)、梁某发(时年13岁)、黄某顺(时年14岁)、黄某峰(时年13岁)、梁某宏(时年12岁);

在大禾堂路口对面撞到被害人黄某香(女,时年14岁)、梁某慧(女,时年15岁)、梁某丹(女,时年15岁)、梁某蛟(女,时年16岁);在村民梁福美家水田路段撞到被害人梁某兴(时年15岁);在村民黄得清家门路段撞到被害人黄友红(时年62岁);在村民黄新正家门口撞到被害人黄甫发(时年77岁)、黄某镱(时年11个月);

罪犯曾林冬还在被害人黄勇家门口附近撞到黄勇(时年26岁)、黄某(时年15岁);又在祠市中学对面路段撞到被害人黄兰志(女,时年65岁)、李某萍(女,时年14岁)、黄某艳(女,时年15岁);在蓝山县祠堂圩镇祠市村向蓝山县蓝屏乡方向003号电线杆对面路段撞到被害人李水旺(时年23岁);

罪犯曾林冬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将车辆丢弃在蓝山县祠堂圩乡山口村好汉农庄附近,并藏匿于附近的挂咀脚岭山上,经民警等做工作后下山投案。

经鉴定:

黄某先系在钝性外力作用下引起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性颅脑骨折伴多发性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黄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萍、黄某顺、梁某兴、黄甫发、李某萍、李水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发、黄某峰、梁某宏、黄某香、梁某慧、梁某丹、梁某蛟、黄某镱、黄友红、黄兰志、黄某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罪犯曾林冬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罪犯曾林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经本院审理,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曾林冬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遵令,于2023年10月13日将罪犯曾林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院长 龚文启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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